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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分析及管理模式探讨

收录时间:2011-02-16 15:15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胡元告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在建筑系统中存在举重若轻的地位。它的领域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执监。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

延伸阅读:建筑工程 管理模式 质量监督

        1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参考《建筑中文网

        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人员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 20 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有了质的变化,但目前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设备相对滞后,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履行的责任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层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5d 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质量监督报告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向委托部门报送。

        (7)对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因此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推行责任监督员的办法,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尤其现场检查已由手摸、眼看、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转变为采用钢筋扫描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先进仪器、设备,以数据采集、数理分析为依据的科学检查手段,真正做到用数据说话,保证监督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工程过程和事后控制 3 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决定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基本不合格或取消资质。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一站式”服务和集中统一执法。

        4 结 语

        随着建设投资的多元化发展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重点应当转移到国家投资的工程上。对一个具体工程来说,也有一个监督重点的问题。工程质量包含的内容多而广泛,正如国家新版质量验收规范中的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那样,各项内容有主次之分。对工程整体的全面质量控制的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加上监理单位的监理,我国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已经建立起了比较严密的机制。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2/147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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