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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工程质量事故要换脑子用新招

收录时间:2011-05-13 00:30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柏新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从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楼房倾倒事件到湖南怀化的"凤凰桥"断裂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后果触目惊心。如何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值得认真思考。笔者认为,要保证工程质量,除了采取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耳熟能详的措施外,需要进一步拓展思路,进一步转变理念,采取更多的新对策。

延伸阅读:事故 对策 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从上海“莲花河畔景苑”楼房倾倒事件到湖南怀化的“凤凰桥”断裂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后果触目惊心。如何防止工程质量事故,值得认真思考。笔者认为,要保证工程质量,除了采取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耳熟能详的措施外,需要进一步拓展思路,进一步转变理念,采取更多的新对策。(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规制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也往往主要是施工单位。不可否认,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的工程质量事故与施工单位休戚相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忽视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本人的多年建设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建设单位的不当行为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商

        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既是《建筑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违法发包或指定分包商,使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实际承担施工任务,既践踏了法律,又为工程质量事故播下了种子。

        (二)任意缩短工期

        为了尽早投入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往往违背客观规律,在合同签订和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压力,任意压缩工期。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得不打破正常的施工程序施工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也只能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严重拖欠工程款

        实践中,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严重,施工单位不得不垫资施工。在严重拖欠程款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按期支付材料费和人工工资,施工单位难以采购到合格的材料和选择合格的施工队伍,不得已采购劣质材料和选择不合格的施工队伍,为工程质量留下重大隐患。

        (四)采购不合格的材料

        有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设单位负责供应主要材料。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单位采购劣质材料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即使明知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不合格,由于建设单位的优势地位,施工单位也难以拒绝接受,使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

        (五)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与工程质量事故形影相随。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收受贿赂后,必然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视而不见,其对工程质量的危害不言而喻。

        (六)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当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不一定是施工单位的原因。建设单位委托不合格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不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怠于履行监理职责时,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

        (七)违反工程建设程序

        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如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就运用于施工、不提供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等资料、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这些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违反这些程序,就意味着按下了启动工程质量事故的按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事故与建设单位紧密相关。据统计,80%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与建设单位的不当行为有因果关系。然而,很少有人关注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被追究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特别强调建设单位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大力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规制。一是强化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规章,堵塞漏洞,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建设单位违法成本。二是注重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上,发现涉及建设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能放任不管,姑息养奸。三是注重对建设单位违法的预防。要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使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不愿意实施违法行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建设单位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使建设单位不敢实施违法行为。

        二、改变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

        从法律上讲,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约双方,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然而,从实践中看,与建设单位相比,施工企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突出表现在低于成本竞标、不得不接受建设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无力拒绝建设单位指定不合格分包商和采购的劣质材料设备、容忍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等等。上述情况的存在,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是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必须采取措施改变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

        (一)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

        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对建筑施工企业设定的门槛比较低,所以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设立,数量越来越多,超过了市场的需求,僧多粥少的现象十分严重。在施工企业的供给长期大于需求,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和发展,施工企业不得不低于成本竞标和接受建设单位的种种不合理要求。为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必须适当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保证供需的基本平衡。为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从技术装备、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提高设立建筑施工企业的门槛;坚决取缔非法的施工企业,依法整顿未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鼓励施工企业的兼并重组,组建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等。

        (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

        在施工企业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实践中,施工单位均是不得已垫资,在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一般不会也不能与建设单位约定垫资利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损害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加剧了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使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时更加肆无忌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依法修改不合理的规定,改变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

        三、创新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事故,除了完善传统的政府监督、监理监督等监督方式外,还必须创新监督体系,建立对工程质量的网络监督和维权组织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悲剧不再重演。

        (一)建立网络监督机制

        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社会,网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监督也日益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监督方式。与传统的监督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有着诸多优势,如网络的传播速度远远超过传统媒体;互联网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开放的网络平台使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发表意见,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等等。从“抽天价烟”的周久耕事件到“猥亵门里”的林嘉祥事件,当一起起事件因为网络监督而发生急剧转向的时候,我们在惊叹网络监督力量的同时,对这一新兴监督方式的未来充满期待。在工程质量监督领域,也应当建立网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监督在防止工程质量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

        工程质量网络监督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网络监督的基础,没有信息公开,网络监督难以进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结构等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资质等情况;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施工许可等情况。二是接受网络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只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才纳入网络监督的范围,私人住宅、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等可以不适用网络监督。三是网络监督的程序。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公布专门接受网络监督意见的EMAIL地址,规定有关人员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监督意见进行处理,对实名监督意见,应当及时给予反馈等等。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5/148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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