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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越轨前行在“走穴”

收录时间:2008-07-01 02:23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核心提示在依法治国已成共识的今天,许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违法之举理当令行禁止,然而,我国的建筑市场招投标中依然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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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依法治国已成共识的今天,许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违法之举理当令行禁止,然而,我国的建筑市场招投标中依然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背道而驰的“潜规则”。(参考《建筑中文网

    从计划到市场,无序竞争、暗箱操作、越轨前行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的几大“玩症”。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损伤了法律法规的威严,同时也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埋下了巨大的祸患。近些年来,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国家到地方通过采取不断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等对策措施,虽然使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及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受制度缺限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在不少地方和企业仍然是令行禁不止。

    僧多粥少,招标投标“乱劈柴”

    对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既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有效作法。我国自1984年实行招投标工作以来,特别是《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出台,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铁板”一块的现象,使整个市场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招投标工作也由此开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然而,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国有建筑企业用人多、包袱重、效率低等因素的影响,加之整个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竞争环境使建筑市场招投标这一本该充满“阳光”的地带出现了弄虚作假、非法转包分包和“暗箱操作”等恶性竞争现象,导致了整个建筑市场的混乱,扰乱了正常的秩序,引发了各种工程质量事故的产生,加剧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如有的招投标主办单位(工程发包人或业主)由于与施工单位有欠工程款、工程垫资、回扣交易、利益分享等特殊关系,采取不按规定把工程项目拿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办法,千方百计通过邀标把工程拿给内定的保护对象;有的为达“权力寻租”目的,不时采用行政干预办法打招呼、写条子、推荐施工单位和介绍设备材料;有的为拿到工程项目后转包分包渔利,不惜采取拢络兄弟单位“围标”(又称“陪标”)等办法恶意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公平竞争。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乡镇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万余家,有从业人员3800万人,以农民工为主的乡镇建筑企业和各种联营挂靠队伍已占到整个建筑企业的60%以上。而另一个现实则是,由于全社会的整个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与日益膨胀的队伍规模始终无法匹配,一边是数以万计的建筑大军,一边是屈指可数的“面包”,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呈现出“饿虎扑食”等“乱劈柴”的趋势,招投标过程中的地方保护、项目肢解、带资垫资、压价降价、标底泄漏、围标回扣等违规之举也因此油然而生。一业内人士告知,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既是当前建筑市场不规范和竞争环境恶劣较为突出的表现,也是全国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玩症”。国家有关部门虽多有禁令,但却愈演愈烈,已经造成不少施工企业深受其害。仅以由此形成的“三角债”和“多角债”工程款拖欠为例,2002年和2003年工程款拖欠额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18.2%和15%,2004年上升到18.5%。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工程款拖欠持续处于全国前列的北京市2002年、2003年分别为40.9%和34.1%,2004年拖欠款占总产值比重最大的新疆自治区达到了33.9%。

    时至2007年,拖欠累计达到3660亿元,如果将此平均摊到中国13亿人的身上,每人“负债”高达280多元。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既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也有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其比例大多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左右。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拖欠尤为突出。对此,近年来被工程款拖欠得生存发展举步维艰的重庆能投巨能集团旗下的一建筑施工企业深感: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建筑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建筑企业亟需在实力上有质的飞跃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大环境,而数额巨大的工程拖欠款尤如企业改革发展的沉重包袱,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凝聚力,而且正在减弱企业的应变力和竞争力。

    利益驱使,市场竞打“保护牌”

    我国作为一个民主法制日趋健全和完善的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建筑市场作为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按理,无论是地方组织也好,还是企事业等单位也罢,不折不扣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开展工作既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真切期盼。可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由于受各种眼前利益的驱使,他们不顾法律的威严和自己肩负的特殊使命,把法律赋予的权力或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作为捞取“政绩”及其利益的“本钱”,以致造成了具体工作各自为政、“规矩”自定、法规“失灵”、结果“走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怪象频频出现。据悉,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或基本达到100%,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对其投资项目进行稽查时却发现,其中真正公平公正进行招投标的并不多,半数以上的项目招投标事实上是“失灵的”。

    我国的建筑市场招投标为何会出现如此政策法规“失灵”的怪现象呢?有关专家和学者分析认为,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招投标。近些年各地出现的“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甚至造桥桥塌、建房房倒、修路路陷、筑堤堤决等严重的质量事故频频发生,不能说与大量的招投标“失灵”无关。这些不良现象的客观存在,尽管引发的原因众多,但出于利益驱使和人为的各种非法保护自始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不是吗?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等“阳光法案”及其政策的规定,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自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可有的却偏偏不守规矩另搞一套。如一些采用“评标加分”的地方规定:“投标单位不是在本地区获得的鲁班奖或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予加分。”某城市有一重点工程,由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其中当地企业有4家、外地企业1家、中央企业1家。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

    以上3项指标均以6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4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分别以260万~298万元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主材下浮率则以0~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当然被这4家当地“兄弟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一地方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招标,招标单位把一个完整的建安工程分割肢解为十几块,投标书载明“某某部分的项目工程不在本投标范围,某某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含金量”高的部分,投标的结果自然是“中标企业啃骨头,内定企业吃肥肉”,搞得投标企业接到标书后个个摇头发难。面对诸如此类的违规事,一些多年从事项目管理的有识之士直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各方面的干预太多,招标前打电话、写条子求保护的什么人都有。如果这种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人为保护不根除,诸如资质等级最高的拿不到标,条件差的反而会如愿以偿等不正常的现象将无法避免。”

    你盘我剥,工程投资“空壳多”

    经济既是国家发展的命脉,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椐悉,为了拯救建筑行业,从“九五”开始,我国坚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向银行发行基础国债不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为建筑业创造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和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按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子应当逐渐好过。但令人费解的是,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全国10万余家建筑施工企业“吃不饱”的高达60%、“闹饥荒”的占到20.7%.以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的工程建筑企业为例,诸如闲着“媳妇”、养“保姆”的现象仍相当普遍。

    从理论上讲,建筑业是一个投资少、风险小的行业,有工程干就有利润赚是人们的一大共识。尤其是在国家、地方都在加大对各种基础设施投入的今天,建筑行业更应当显得日子好过才对。然而,为何会出现当前这般事与愿违的尴尬场面呢?关注的专家和学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限的基建投资规模无法满足(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迅猛壮大的建筑大军需要;二是招标单位有规不循“吃拿卡要”、投标单位无序竞争、互相残杀和搞“窝里斗”。譬如:有的招标单位利用市场工程项目供不应求和自己有权决定施工单位的优势,不顾法律法规要求,为达降低投资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等目的,不仅不给工程预付款,反而硬性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又称“硬垫”垫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一般垫资额为合同造价的20%左右、工程抵押金为15%至30%)。有的为达降低工程造价目的,不仅对施工企业采取高资质等级按低资质企业计费,而且在按低资质企业计费的同时常常还要在签订合同时再下浮几个甚至10多个百分点,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价文件等办法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压价幅度一般为工程预算造价的5%至10%)。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7/107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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