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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收录时间:2008-05-07 22:08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是人们的共识。而如何结合,怎样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分析国内外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和工作特点,人们不难从中得出结论。

延伸阅读:人们 共识 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 管理体制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是人们的共识。而如何结合,怎样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分析国内外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和工作特点,人们不难从中得出结论。(参考《建筑中文网

    中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又重新修订颁布,从此,我国开始推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真正得到迅猛发展还是在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模式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办法。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按无过失责任原则支付,项目构成:工伤医疗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共8项);另外还有职业康复、事业费支出、宣传培训和安全奖励等。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为4350.3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41.3%.2000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8%,收缴率为88.7%,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2.2亿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24.8亿元,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支出13.8亿元,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56%.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共57.6亿元。

    从2000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构成的情况看,全年因公死亡5044人,比去年增加267人,同比上升5.59%.工伤和职业病患者261761人,比去年增加90402人,同比上升34.5%.在享受工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人员中,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即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39216人(工伤人数为37153人、职业病人数为7463人),占总数15%;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即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8616人(工伤人数为26372人、职业病人数为2244人),占总数11%;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132945人(工伤人数为30096人、职业病人数为2849人),占总数51%;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人数为60984人,占总数23.3%.由于现行统计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医疗费统计一项,其支出为38781万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5.64%.

    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虽不尽相同,但是最具代表性的管理模式当属德国和日本两种。

    (一)德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以1884年政府颁布《伤亡事故保险法》为标志,距今已有118年的发展历史。因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和规定,工伤保险由同业公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定;2.监督事故隐患整改;3.安全咨询;4.提供培训服务;5.职业病预防;6.健康危害监测与调查;7.产品安全标准鉴定。

    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按行业划分,全国共有34个,实行行业统筹。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虽属社团组织,由董事会和公会代表大会自治(两会代表雇主、雇员各占50%)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但具有特定的行政执法权。

    为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各工伤保险同业公会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社会平均原则、工伤保险费雇主交纳原则,并在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安全技术监察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一直深入到厂(矿)密集的工业区,形成了能够对每个企业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管理网络体系。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时,一是能够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企业整改;二是可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整改。此外,同业公会内还设有技术支援机构、医院和研究室。技术支援机构可帮助企业培训和检测分析,指导企业改进工作,医院可医治一些较轻的伤员和职业病患者,研究机构可对一些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危害因素作一些前瞻性的专题研究。

    德国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参保企业达300多万个,参保人数为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费率由雇主缴纳,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1%,每年总收入约200亿马克。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费还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达30%.如矿业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0年收入约16亿马克,支付15多亿马克,支付率在95%以上,他们费率逐年下降,而用于事故预防工作方面的费用占总收入的5%左右却一直不变。由于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德国全行业工伤死亡人数年年下降,2001年已降低到了1975年总量的75%.

    (二)日本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

    1947年,日本颁布工伤保险法后,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法中赋予了劳动省管理工伤保险的职责,因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劳动省与卫生省合并,成立了劳动卫生省,现由劳动卫生省负责管理。在劳动卫生省内,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同一部门负责,全国实行三级机构垂直管理模式,第一级是劳动卫生省劳动基准局,第二级是各都道府县设劳动基准局(47个),第三级是厂(矿)区劳动基准监督署(340多个),全国共有安全监督官3000多名。工伤保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不同行业的年度费率、收缴工伤保险费,并负责工伤鉴定和补偿等。

    日本工伤保险法规定,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但雇用5人以下的单位确定为“暂定任意适用事业”,即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由劳动大臣裁定。而实际上包括个体私营业者和派遣海外的工作人员等均自愿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全国工伤保险覆盖率约在98%左右。日本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划分,共分8大产业53个行业,最高费率为14.8%,最低费率为0.5%,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的通勤事故保险费率,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25倍。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根据企业的收支比例计算,上下浮动幅度最高达40%.

    据原劳动省的统计报告,1996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789.65万人,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有508.4172万人,占收缴总人数的10.61%.全年收缴金额15730.55亿日元,支出8395.73亿日元,支出占收缴金额的53.37%.由于日本工伤保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防止事故,日本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事故预防投入的比例,主要用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培训、检测检验等方面。1998年事故大幅下降,符合享受工伤补偿人数降低到60万人。为防止结余过多,日本政府采取提高补偿费用,改善医疗和功能性恢复锻炼的条件,降低费率等手段,使基金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各国推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应该说工伤保险制度越完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越充分,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就越大,收缴的基金应越低。从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来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在企业发生事故后,为受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覆盖率较低,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能充分发挥出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二是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不够科学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没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上乏力,安全与工伤保险跨部门管理,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条件,缺少工伤保险的自我能动功能,因而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不到位;四是各地分块自治,基金结余过多,在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投入过少。

    德国工伤保险深收企业欢迎,主要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体系完善,机构健全,服务周到,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一旦企业发生事故后,独立与工伤方协商处理,民事经济赔偿完全由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负责,解除了雇主和政府部门善后处理纷繁的事务性工作。但是,德国工伤保险与安全监察的双重监管体制,在人力、物力上的重复投入,也有资源浪费的弊端。

    日本工伤保险与安全监督管理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管理体制顺畅、集中、统一、高效。工伤保险在全国工矿企业实行统筹,犹如一个大蓄水池,调节功能强大,优势十分明显。另外,职工享受保险的待遇优越,国家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周到,预防事故的相关科学研究超前,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联系紧密,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改革我国工伤保险体制的思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是国际发展的主流趋势,事关国家经济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5/105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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