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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收录时间:2008-02-03 10:31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任何人类活动都有风险,只不过不同的活动面临的风险概率高低不同、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工程建设过程一般面临来自自然资源、投资融资、工程技术、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风险中,有些是自然界施加给人类的,需要有关各方共同面对,有些是建设各方、参建各方之间相互影响造成的,需要各方合理分担。涉水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河海工程等直接建在水中、水上或水边,建设过程直接受到水的影响的工程。这类工程涉及的面很广,

延伸阅读:人类 工程 影响 河海 风险

    1、涉水工程的特点及风险特征

    任何人类活动都有风险,只不过不同的活动面临的风险概率高低不同、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工程建设过程一般面临来自自然资源、投资融资、工程技术、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风险中,有些是自然界施加给人类的,需要有关各方共同面对,有些是建设各方、参建各方之间相互影响造成的,需要各方合理分担。涉水工程包括水利、水电、河海工程等直接建在水中、水上或水边,建设过程直接受到水的影响的工程。这类工程涉及的面很广,除水利水电、交通航运等行业外,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工程、大型火电厂、核电厂、抽水蓄能电站等能源工程、国家原油储备基地、煤炭输出基地、大型钢铁企业的矿石转运基地等重要基础设施都是涉水工程或需要配套涉水工程。和一般的建设工程相比,涉水工程具有受洪水、台风、地质等不确定的自然条件影响大、拆迁征地移民等政策处理难度大、工程技术复杂、工期长、投资大等特点,因此,面临的风险更多、损失更大、影响更广。(参考《建筑中文网

    1.1常用的风险对策

    面对潜在的风险,人们可以采取消极回避、积极控制、主动承担等对策。不同的对策承担的风险不同,需要付出不同的代价,获得的效果也不同。

    (1)消极回避

    回避是一种彻底规避的做法,即断绝风险的来源。面对诸多潜在的风险,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彻底回避风险往往意味着放弃建设机会。尽管回避是消极的,有时可能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不过,代建制是建立在项目建设决策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的建设管理模式,所以消极回避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畴。

    (2)积极控制

    即对各主要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这是绝大多数建设项目采用的风险防范对策,采用代建制的项目也不会例外。在风险评估中,要解决风险由相关各方合理分担、风险控制成本估算、如何降低风险控制成本等问题。

    (3)风险转移

    是主动承担风险的对策之一,即投资者积极面对、主动承担风险,但通过经济手段将风险转移给参建各方,如代建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单位等,或通过投保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风险转移后,风险控制费用也相应地转移给风险承担单位。如建设临时防护工程的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等。

    (4)风险自担

    即投资者自己独家承担风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效益是资方的效益(或通过运营管理单位回收),风险也是资方的风险。对于发生频率高、带来损失小的风险,经过风险评估,控制、转移风险的代价都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资方常常主动独家自担风险。

    1.2涉水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

    工程建设的风险是投资方的风险,如果投资方是政府,则政府承担风险;如果有民间资本、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则风险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由各方共同承担。不论投资组成和比例如何,通常资方不会完全自担风险,而往往采取控制、转移等措施。控制、转移风险的成本,如修筑围堰的费用、保险费等,计入项目总投资。风险转移后,承担风险的责任方享有支配风险控制费用和风险利润的权力。

    代建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主要参建方,将是资方风险转移的主要目标。根据各地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涉水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风险将被投资方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代建方。涉水工程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有洪水、台风、地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征地拆迁移民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各方协调风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风险。项目不同、管理办法不同,代建单位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本文将分析涉水工程代建单位共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对其它风险仅作一般描述。

    2、洪水、台风、地质风险及防范对策

    2.1洪水风险及防范对策

    水文条件是年际变化很大的随机因素,包括影响内陆水域的陆地水文因素和河口、近海水域的海洋水文因素。涉水工程建在水中、水上或水边,工期往往又比较长,难以在一个枯水季节建成,因此,受水文因素影响比较大。水文因素的不利结果是洪水、潮水、波浪,内陆河道的涉水工程一般采用围堰控制洪水可能带来的风险,河口、近海工程还要采用防浪设施防御海洋水文因素可能带来的潮水、波浪风险。这种随机因素带来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也不可能完全控制,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加以防御。各行各业都有相应的防御标准,工程设计采取的防御措施采用的就是这些标准。如某水电工程的围堰设计标准是5年一遇,当基坑施工期间发生不超过5年一遇标准的洪水时,围堰将起到防御洪水、控制风险的作用。如果施工期间遇到超过5年一遇的洪水时,洪水将越过围堰进入基坑,淹没围堰内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建筑物和机械设备,工程被迫停工。等洪水过后,需要排除基坑积水、清理基坑杂物,重新购置施工机械、建设临时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且明显延长工期。

    遭遇超标准洪水的风险是业主的风险,如果要把这种风险转移给代建单位,则应支付相应的风险控制成本。否则巨大的风险损失是代建企业难以承受的。建议资方按照设计标准委托给代建单位,将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界定为“不可抗力”,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索赔条款,一旦发生,则按照合同条款索赔。如果合同中不明确界定,事后将很难处理,因为把略高于20%的洪水称为“不可抗力”,是很难让人接受的。

    2.2地质风险及风范措施

    地质条件也有不确定性,因为不论是可研阶段还是初设阶段,地质勘察的密度总是有限的,总体地质条件如何,主要依赖地质工程师的主观判断,而人对自然界的认知是有限的,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差错。例如,一条长3000m的引水隧洞,初步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喷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设计时按照每300m一个断面进行钻探勘察,根据钻探结果判断隧洞沿线地址条件比较好,无需特殊处理。设计喷锚支护两处,总长度为200m,衬砌长度为1/3,即1000m.这种勘察、设计是允许有误差的,实际地质条件可能比设计的还好,也可能要差一些。

    建议业主按照Fidic的单价承包条款与代建方签订合同,风险自担,风险利润自己保留。如果代建单位接受了总价委托合同,意味着也接受了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利润。对于这种风险,代建单位可以采用总价承包的方式,把隧洞施工及相应的风险转移给施工企业。

    2.3台风风险和防范措施

    台风是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常遭受的自然灾害,浙江省今年遭受4次大的台风袭击,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在建的涉水工程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台风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其防范措施也只能是有限度的。建议参照洪水风险的处置办法,处置台风风险。

    3、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风险

    3.1政策处理风险分析

    征地、拆迁、移民等政策处理是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前期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通常把这项工作简称为“政策处理”。由于政策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通常需要借助于政府或执法部门的力量才能顺利完成。新的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出台后,强调以人为本,很多项目因为处理不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被迫停工。总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因为几户人家、甚至几个人的利益(或许是不合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开工日期一拖再拖。不仅影响建设工期,也严重影响工程的总投资。

    在现有建设管理体制下,政策处理是资方(政府、也是使用单位)的责任。各地政府都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拆迁、安置办公室,往往属下有拆迁公司。城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资方或法人往往将拆迁工作交由拆迁办、拆迁公司办理,或与他们协商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有专门的征地移民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发),广东、湖南等省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设有专门的省级机构。三峡、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专门制定征地移民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足见涉水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之艰巨。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代建制暂行规定没有明确政策处理应该由哪一方负责,《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地、拆迁是代建单位的义务,在网络上能够检索到的暂行规定中,只有郑州市的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由使用单位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是从事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缺乏影响力、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代建单位不是出资人,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往往会要价较高(不是你自己的钱,为什么不多给我一点儿呢?),难以协商。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2/9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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