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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分析

收录时间:2013-02-27 12:36 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倩晴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既有主观上的意识淡薄,也有客观上政策和法律的漏洞,因此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制度等方式进行多角度的预防。

延伸阅读:征地拆迁 职务犯罪 预防

        征地拆迁是一个地方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征地拆迁规模的不断扩大,征地拆迁领域已经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领域。笔者参与厦门市翔安区征地拆迁工作已近一年,将结合工作体验,在本文中谈谈对征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几点认识。(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

        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

        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我院查处的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 万元。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组成复杂,管理弱化,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党性修养和依法行政观念,宗旨意识淡化。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特殊,流动性大,惩处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工作人员在受到外界诱惑时难免会抱有侥幸心理,而征地拆迁小组几乎都是临时组成的工作组织,难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加上部分负责征地拆迁监督的干部责任心不强,不善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对大部分情况只限于纸上监督而缺乏实地考核,也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了钻漏洞的空间。

        (二)客观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制定落后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国并未制定单行法来规范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物权法》上有少许的规定,但是仍留有大部分的法律空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做依据,更多的只能是依靠地区经验和习惯做法。从政策角度看,虽然各地政府都出台了征地拆迁标准,但现行政策标准滞后,随意性大,且存在着同一地区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无法满足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同一地区征地拆迁标准的不统一,使得被征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想方设法找上工作人员,甚至是送礼行贿,使得一些经不起诱惑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使得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造成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模糊的弹性空间,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为被征拆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抬高标准,从中获取利益。

        2.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管理缺位

        一是临时设立的征地拆迁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拆迁补偿资料固定、归档工作不规范,管理混乱,造成有关人员轻易伪造纂改拆迁补偿资料。

        二是工作随意性大。在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工作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

        3.操作过程透明度不够,监督流于形式

        一是公开性不强。虽然现在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进行公示,但是由于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并没有做到完全公之于众,公示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使征地拆迁过程透明化的作用。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二是缺乏透明的制度。由于缺乏规范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特别是在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制度,暗箱操作屡禁不止。透明度不足,客观上为少数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隙和漏洞。

        三是监督的不到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城建、国土等部门几乎都没有对拆迁工作的进行实际的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评估、测算等具体操作具有一定技术性,客观上给监督带来了难度。操作过程中多是听汇报,看资料,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加之拆迁完成后就无法查验核实的特点,导致无法实现事后监督。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事前缺乏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事中缺乏对工作程序的监督,事后无法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征地拆迁几乎在真空中运行,最终导致监管缺位。

        4.行政命令式的征拆任务

        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繁重。上级部门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规定了完成时间,这种命令式层层分解指标的工作要求,使拆迁工作人员背负着很大的压力,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部分工作人员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的心态,揣着明白装糊涂,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甚至滥用职权,采用虚增拆迁面积土地面积,虚增补偿款等违规方法,来满足被征拆户的无理要求,达到被征拆户自愿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加强征拆工作人员的主观世界改造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能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的学习,从思想上提升征拆工作人员的认识,增强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端正人民公仆的定位,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另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可以采取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优化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同时可以联合检察院、纪委等部门,通过举办巡回检察、图片展览、案例教育、旁听庭审等形式,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理念进行普及,警钟长鸣,提高依法征拆的自觉性,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302/15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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