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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代表团赴欧考察报告

收录时间:2005-08-12 16:0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的城市规划代表团一行14人,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李迅的率领下于200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就古城保护问题在德国、荷兰、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进行了为期21天的考察培训。

延伸阅读:国外建筑 城市规划

    摘要: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的城市规划代表团一行14人,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李迅的率领下于200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就古城保护问题在德国、荷兰、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进行了为期21天的考察培训。(参考《建筑中文网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国外建筑

    一、概述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共走访了二十多个城市,进行了十余次专题讲座及交流,特别是通过对具有典型特色的海德堡、威玛、波茨坦、巴黎、富尔达等城市的重点考察和学习,使我们对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的发展历史及工作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使我们亲身感受到欧洲各国对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视及工作展开的深入细致。现将此次培训考察所获知识及感受体会作一简要整理,从而对我们今后所进行的城市规划、古城保护、城市设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古城保护工作的历史及发展变化

    1.近代文物保护及修复工作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普遍开始于19世纪初,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成为一种对旧建筑的改造。当时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

    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例如在德国,通过模仿古代风格样式来完成古建或使其" 完美"的做法一直从19世纪初延续到20世纪,在当时的德国文物工作者看来,这才是风格"纯正"的修复方式。但在1900年前后,有人提议要修复建于 1556~1563年的海德堡城堡内的奥特。享利希宫,而反对派认为用当代技术模仿古代风格的任何做法总会露出破绽,对古建筑只能稍事修理或干脆保持现状。反对派的最终胜利标志着保护思想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2.现代古城保护工作

    现代古城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确立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的,是伴随着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的产生而展开和深入的。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雅典宪章》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它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同时指出①应保护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②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③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同时对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既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

    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① 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还适用于随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② 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维护,保护与修复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③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④ 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⑤ 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于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的第十九次大会上正式提出保护城市的历史地段的问题,并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的保护建议。

    ①首先特别强调历史地区的重要概念:"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构筑物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

    ②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

    ③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性取决于它的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

    ④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的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

    ⑤在建筑物规模、密度大量增加的现代城市化情况下,建筑师及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

    ⑥在单一化的今天,保护历史地区对维护和发展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也有助于从建筑上丰富世界文化遗产。

    《内罗毕建议》还从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同时就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提出相应建议。

    1977年12月,一些规划师共同签署了《马丘比丘宪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② 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③ 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

    1979年,华沙会议推动了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档、登记工作。

    1987年10月,在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理事会上通过《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它是《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

    ① 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

    ② 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包括街道格局、建筑与绿地及空地的关系、建筑本身的规模、风格、材料、色彩等等。

    ③ 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规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④ 历史城镇和地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

    ⑤ 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

    ⑥ 新的功能应与历史城镇及城区的特征相适应。为适应现代生活需要,仔细增添新的功能及改进公共设施。

    随着这一系列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均普遍走过了一个由单体保护→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仅保护宏伟的皇宫、教堂等特殊建筑发展到保护那些所有能够表现历史的进步、城市的发展的地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如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以至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总之,保护的内容在日益丰富,保护的手法普遍趋向于整体化。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8/3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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