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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比研究

收录时间:2010-01-19 22:14 来源: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作者:洪红,朱雅彬,廖奇云,潘晓丽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在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一个全新的执业资格制度。本文介绍了我国设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以及国际上在此领域的发展情况;论述了我国和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各自的特点;通过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对比研究,阐明了目前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欠缺和待改进之处,进而对该执业资格体系在今后的发展、完善等有关方面提出了建议。

延伸阅读:建造师 执业资格 执业资格制度 执业资格管理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从规范职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角度对从业人员实行的准入制度。2002年12月5日,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按照《建筑法》要求,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规划师等之后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的又一项新的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体系。(参考《建筑中文网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造师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ChartedBuilder),执业资格由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theChartedInstituteofBuilding)负责管理。该学会成立于1834年,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十分完善成熟的一套体系,其会员资格已在国际上得到认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该协会会员。为促进我国在建筑施工领域与世界同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促进我国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期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期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这一期间内,如何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如何实现两个制度的顺利过渡,如何有效管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明确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之间的关系,是目前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决定建造师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中英建造师制度的对比研究,借鉴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经验,对我国在建造师制度的建立、管理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 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1 我国建造师的执业定位

        建造师是一种执业注册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对某种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具体来说执业资格制度表现为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规定。

        建造师是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具备管理、技术、经济、法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更要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和项目管理活动,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其提供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业主方,承包商,政府部门、融资代理等。

        1.2 建造师的级别和专业

        我国的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能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为了与现行建设管理体制相衔接,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共划分为14个专业。

        1.3 我国建造师的资格与注册

        我国的执业资格是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实行统一考试、注册等程序,获得某一准入的凭证,换言之,取得某一专业资格就等于获得了从事该专业活动的执业资格。

        建造师要通过考试获取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考试合格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受聘执业。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是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已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4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与申请者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制和组织命题工作由建设部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考试分为4科:《建筑工程技术与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造师专业知识与能力》。目前考试的指导用书正在编制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负责拟定,并由人事部负责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申请者,应满足一定的学历、工作年限和相关工作经历的要求。1.5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与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关系

        我国的项目经理责任制是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项目经理是建筑业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以前,这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由行政审批获得。

        建造师是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个人执业资格,是通过考试获取的。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工管理和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另一方面,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具有密切的联系。国家鼓励和提倡建造师“一师多岗”。而作为项目经理,其岗位是由企业设定的,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任命的一次性的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对于一个特定的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的岗位,只有一位建造师能担任项目经理,但是可以有多名建造师参与项目的管理活动,在项目的整个管理活动中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

        2 英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2.1 英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CIOB

        英国对建筑业进行管理的政府部门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简称DTI),它不直接管理建筑业各类人员执业资格,英国执业资格都由相应的学会负责,并根据学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管理。执业资格设置的有关情况由学会负责向政府设置的资格管理机构(QualificationCurriculumAuthority,简称QCA)报告。英国执业资格不是强制的,但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在社会上信誉好,从业比较容易。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是一个由从事建筑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涉及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专业学会,是英国从事建筑管理领域最高级别的专业学会组织,1980年获得皇家特许资格,也是唯一涉及到建筑管理专业人士、对大学建筑管理专业进行评估的学会。CIOB虽然被授予英国“皇家”特许,但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没有政府资助。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01/14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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