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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收录时间:2009-06-21 11:5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谷继雷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本文分析了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延伸阅读:依法实施 合同 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

摘要:本文分析了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 依法实施 合同
    0 引言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直是我国建没工程管理的指导方针。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所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更需要各方努力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通过环境的改善和要素的提高,以体系良性运作、高效运转为动力,全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以资质准入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机结合,联合互动,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将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更多的投资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为我国改革新时期经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1 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
    1.1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1.2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1.3 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理应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而这两个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就是行政机关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对招投标领域而言就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标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
    1.4 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贯彻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标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错误和违法,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于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2 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2.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各地方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较详细,但是随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新的法规漏洞的被利用,我们应“与时俱进”,针对新的问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以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规避监督管理问题。
    纵观目前温州及其他省市地方的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管工作实施,不可谓不详细,不可谓不深入,不可谓不健全,但仍然有规避监督管理问题的大量出现。究其原因,很多是因为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并没有按现行的规章制度来进行,所以,应加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当然如果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不力,或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勾结来完成的,这是比较严峻的问题,如果监督管理机构自己都不能严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那么何谈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2.2 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场外监督管理,要从监督程序合法和向监督实质合法的转变。控制论中,将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比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全过程控制。
    前不久,读到一篇有关中标争议案的调查报告,洋洋万言的报告对该工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详尽的表述,但对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却不作任何分析。也经常听到有关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领导同志说: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不存在违法问题了,监管任务也算完成了。这种说法和做法,反映出当前的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着只注重程序性监管而忽视全过程监管的问题。
    据了解,招投标监管工作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更有把监管工作固定在从开标到定标程序上的。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在召开开标会时才到现场,察看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和评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标结果出来,只要“表演”没有纰漏,监管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招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服务人员在事前事后的场外个别活动,则不屑去管了。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违法犯罪特点,招投标监管工作应在深化和规范上下功夫。首先,监督机制应提前介入并向后延伸,把监管贯穿于从项目立项到完工的全过程。其次,应扩大监管范围,把监管从场内推进到场外,并实行内外并重、内外互动、内外结合。
    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问题的监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历史状况来处理、解决这些争议、纠纷,二可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经验总结,来指导日后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实很多争议、纠纷都是当时招投标过程中留下的隐患,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去除掉这些隐患,显然可以大大减少争议、纠纷的出现。
    2.3 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
    3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有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我们各级管理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积极性,努力工作,认真钻研和探索。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906/131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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