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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思考

收录时间:2006-05-08 22:58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崔桂芳,关胜学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与目前急速上涨的房价之间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要求日益突出,通过对各国和地区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延伸阅读: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商品化 住房补贴 公积金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目前我国住房市场上,房价持续上升,大量的中低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与适宜的住房标准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在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今天,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以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问题。(参考《建筑中文网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是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对市场经济中弱者和低收入者提供帮助和救济,这一制度提高了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体现了社会公平和人道主义精神,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的助推器。


   
   

    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与目前的住房市场化改革相比,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展相对滞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采取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虽然从无到有取得一定进展,但从总体看,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推行始就伴随着许多困难: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小、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与此同时许多新问题也陆续出现,如当前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城镇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之间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保障等等,由此廉租房制度的改进要求变得日益突出。二是作为住房保障又一重要内容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它是以中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而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不同的房屋定价未拉开差距,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一方面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偏离了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经济房不“经济”,国家让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优惠被开发商占为己有,谋取暴利。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了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制度不完善,对适用对象的届定不清,造成购买对象失控和户型面积失控的。相关政策不健全,如财政政策,法律政策,监督制度,配套服务政策等,没能作到对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力支持。二是认识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不够重视,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仅把建房作为短期的形象工程,同时相对于商品房地产收益的减少与住房分配问题使得地方政府不愿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政策执行不力。有些地方在实施中,政策没真正落到实处,缺乏前瞻性,使住房保障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权钱交易、寻租行为,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四是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管理不规范,监控力度不够,对购房者资格条件的审核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使集团、高收入者、投资者有机可乘,背离了政策初衷。

    除此之外,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数地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门自筹解决,不足以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2 借鉴各国和地区经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2.1 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住房保障制度受各国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各国和地区都有自己不同的特色,其中规律性的制度经验对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有重要的启示。以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瑞典和俄罗斯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为例进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比较。

    (1)英国是政府直接投资建房的典型国家,设立了直辖于环境部的住房公司,在地方政府也建立了大量的住房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多是接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住房协会、建房社团等私有或非盈利性民间企业。英国的住房保障推行“住房补助”,分为租房补助和买房补助两大类,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同时英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住房的运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住房。

    (2)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住房信贷援助方面,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协会一般可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房价70%~80%的贷款;住房信贷保险方面,由政府出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进行担保,从而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对购买自有住房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住房租金补贴方面,一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二是发放住房券;建设老人住宅,美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建设,政府有专门的信贷机构管理住房信贷,各项措施通过立法保障落实和实施。

    (3)新加坡的住房发展局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仅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住房,同时是住房的物业管理。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许多特色:一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一部分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份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该项规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二是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三是公有住房的合理配售。实行订购制,每季度公布今后3个月新建公有住房计划,购买人自由申请,如某地区供小于求则抽签决定。另外,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同时新加坡公共组屋管理施行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

    (4)其他国家。日本通过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经济发达的高福利国家瑞典,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上主要采取了政府投资建设公有住房、住房补贴、合作建房等措施。俄罗斯和前东欧国家实行了以公房私有化为核心,通过发放无偿住房补助金、税收和其他优惠以及新旧租金的过渡安排的房改。

    (5)中国香港。采取了私人发展商和政府部门共同发展的双轨制,由香港政府宏观控制,发展商自己管理,公屋分为廉租屋(高补贴、低租金)、公共租屋(按工程成本定租金)和居者有其屋(免低价、利息和利润,按成本价出售)。公屋对入住原则和条件有严格规定,居者有其屋计划主要由政府承担兴建,以成本价格出售,由银行向购买者提供优惠贷款等。


   
   

    2.2 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和地区对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的房租和房价进行干预,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政府投资建造大量低租金公房租赁给住房困难户中的低收入户居住。二是政府向建房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相应地对住房地售、租价格作出限制。三是政府对私人住房出租采取租金限制政策。

    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可一蹴而就,应吸取和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既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平稳衔接,又要防止对住房市场化进程造成冲击。

    (1)多途径提供保障性质住房。从住房保障水平层次来看,我国现在应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这2 类住房在层次上相区别,在保障对象上互补,构成我国保障住房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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