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筑研究 专题列表

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及实施策略

收录时间:2013-01-20 14:18 来源: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作者:周文娟,陈家珑,路宏波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现状,并从多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从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研究、标准化、源头控制、产业培育等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进程,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科学而有效的途径。

延伸阅读:建筑垃圾 综合利用 资源化

        伴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高速增长,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有关统计显示,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t。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每年20亿m2以上的工程建设将持续10~15年, 同时每年会产生约6亿t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危旧建筑物的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渣土、废砖、废瓦、废混凝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此外还有少量的钢材、木材、玻璃、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拣、粉碎和筛分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混凝土等废料可作为再生骨料重新利用; 废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则可用于制造人造木材。其中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已有较成熟的再生利用方式,且在建筑垃圾中所占比例很小, 因此通常所指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即是指废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等的资源化。(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之一。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方面,日本、欧美、韩国一些发达国家开展较早,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政策、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均比较成熟。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具备1 200 t/h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1.1 日本

        因其国土面积小、资源匮乏,政府和国民非常珍惜和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该国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和“可再生资源”。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1994年日本国建设省制定了“建设资源再利用推进计划”和“建设工程材料再生资源化法案”, 提出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率的具体目标, 要求将来建设工程实现废弃物零排放(Zeromission)。东京在1988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 目前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利用率已达100%,而且实现了永久循环、优先使用的目标。

        1.2 美国

        美国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明文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自1982年,在(ASTMC-33-82《混凝土骨料标准》)中将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纳入粗骨料中。1965年制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关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3 韩国

        2003年12月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其中第4~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5条规定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第36~37条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2007年开始每5年建立再生计划,确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设现场实际再生率、建设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建设废弃物妥善处理三大推进政策, 当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达到90.7%。

        1.4 欧洲国家

        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垃圾回收利用行业,德国采取了一些政策性资助,如:对居民每年征收80欧元的垃圾处理费,其中60%用于扶持垃圾处理企业;德国政府在垃圾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垃圾组分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即废砖瓦为60%,道路开掘废料90%,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每吨500欧元的处理费用。芬兰政府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增至30欧元,同时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利用率提高到70%。在瑞典,对随意倾卸建筑垃圾者的惩治性罚款,已由原来的每吨0.45美元增加到了目前的40.9美元。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只有收集垃圾的垃圾站,而没有垃圾堆放场,更没有填埋垃圾的地方,焚烧垃圾以及用垃圾填埋湖、河、海是绝对禁止的。

        2 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2.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现状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2004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005年4月,我国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规定还指出:“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但这些规定或措施可操作性有限,目前我国巨量的建筑垃圾,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建筑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 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传统的处理方法(露天堆放、填埋、焚烧等)不仅耗用了大量的耕地及垃圾清运等建设经费,而且给环境治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2.2 建筑垃圾再生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和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 已经逐步认识到了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对于节约资源、美化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看到了潜在的市场前景。相继开始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进行了许多探索性研究和一些有益的实践。代表性的研究和应用实例有:

        (1)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1997年承担了国际合作项目《再生混凝土集料和再生混凝土的性能与应用》、“十五”科研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在建材工业资源化技术研究”、2002年科技部社会公益基金项目“固体废弃物在水泥混凝土工业的资源化利用研究”、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专题“建筑垃圾的循环再生及其应用技术研究”等;

        (2)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从1992年开始进行再生混凝土的研究;2007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进行了北京市、区两级重大课题“建筑垃圾资源化关键技术与应用的研究”, 目前已完成包括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策研究,再生混凝土、砂浆及适用的外加剂等大部分内容的研究;2007年底完成了全国首座1 000m2全级配再生骨料现浇混凝土试验建筑的建设;2008年利用再生古建砖在崇文区前门大街完成了一个示范院的建设;完善了两条年产100万t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线和制品生产线;

        (3) 2000年,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大学等7家单位合作研究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及再生利用研究”课题;该课题对再生骨料的材性、再生混凝土的性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对再生混凝土灌注桩进行了施工及性能评价;

        (4) 同济大学等学校在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领域也已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2003年7月,同济大学利用废弃混凝土铺筑了一条“再生路”;

        (5) 北京某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砖瓦生产再生砖,产品各项性能可与普通砖媲美,且可制成仿古砖的形式,在工程中使用效果良好;河北省邯郸市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中等(地级)城市中科学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标砖和空心砌块最为成功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家民营企业,该公司产品已经用于各类建筑。此外在四川、广西柳州、江苏泰州及厦门等地对建筑垃圾再生制品都有一定的研究和应用。

        3 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比较

        3.1 法律法规方面

        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先进国家一般其法律法规健全,对固体废弃物或建筑垃圾有专门的立法,且内容全面,涉及产生、收集、再生、应用的全部活动过程,如韩国的《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美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日本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等。我国在政策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但其主要从环境保护出发,对资源再生等未有涉及。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301/15181.htm

也许您还喜欢阅读: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与资源化

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研究

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思考

椰子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问题与对策

浅谈粉煤灰在砼和抹灰砂浆中的应用

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议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综述

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垃圾的控制探讨

循环经济与中国建筑垃圾管理

西安市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再利用措施


【重要声明】本作品版权归建筑中文网和作者所有,允许以学习、研究之目的转载、复制和传播,但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原文出处和作者署名(请参考以下引文格式)且保证内容一致性,不得用于出售、出版、付费数据库或其它商业目的,本站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投稿信箱
引用复制:网址 QQ/MSN 论文/著作 HTML代码

请告诉我们

请告诉我们您的知识需求以及对本站的评价与建议。
满意 不满意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