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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投标阶段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收录时间:2011-02-17 15:17 来源:慈利县建设工程管理站  作者:黎小林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通过分析国内现行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模式的改革和整合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为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探索路径。

延伸阅读:工程造价 投资控制 招投标

        前 言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既是设计阶段概、预算控制实现的目的,又是核实工程投资规模,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依据。招投标阶段是确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对今后的施工以至于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如何在招投标阶段有效控制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对工程投标的每一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筑企业经营管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论述施工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用、任务、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等,阐述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参考《建筑中文网

        1 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1 建筑市场的供需状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当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时,建筑市场的需求增加,承包商在成本中加上较大幅度的利润后,仍然有把握中标;而当固定资产投资下降,建筑市场萎缩时,由于竞争加剧,此时承包商为了中标,利润幅度较低,甚至为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规律,可见建筑市场的供需状况对工程经济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当建筑市场处于完全竞争时,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敏感,建筑市场任何微小的变化都会反映在工程造价的改变上;而当建筑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时,其影响程度相对减小。

        1.2 投标决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根据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及对竞争对手的实力进行分析后,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水平,做出最后的投标报价余额。其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方法:①以获得利润为目标;②保本或微利为策略;③以最大限度低报价为策略;④采用超常规报价方法,如不平衡报价等。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使用推广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国标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工程造价更趋近于工程实际价值。在计价规范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该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同时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所以,工程造价得以科学、严谨地控制。

        1.4 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及新技术应用程度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任何商品都有其质量标准,建筑产品也不例外,如果业主为了获得更高的质量或缩短工程合理的建设工期,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新技术、新施工方法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风险,承包商在报价时会考虑风险因素。

        2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重点

        2.1 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除了按全套施工图进行工程量计算要求相对较准确外,在描述有关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时,还应完全结合工程实际,真实的予以描述,以免工程造价失真,同时为投标人理解产生歧义而出现可能的索赔机会。

        2.2 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

        标底反映的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并不是越低越好,应遵守价值规律。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将工程标底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目前招投标实践中,单纯以标底作为评标计算商务标得分的情况愈来愈少,而常把标底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来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分析,故标底的准确与否是保证招标成功的一项重要参考资料。

        2.3 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策略的关键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利益风险。所以招标人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工程实践中,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他部分(主要是分包工程)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全部总价合同。

        2.4 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主要重视以下几类条款:

        (1)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

        (2)有关工程计量条款。做到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

        (3)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4)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如对重要材料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在工期少于 1 年时可以采用投标包干的思路,将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由投标人承担;但工期较长且市场价格可能变化较大时,宜增加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的调价条款,有利于风险共担。

        (5)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端解决方式等。

        2.5 重视回标分析

        回标分析是招投标阶段开始后的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回标分析的重点是在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商务报价进行逐项检查和分析。如对分部分项子目,要检查主材的数量、价格是否合理,人工及辅材数量是否最低满足完成该子目工作内容等;对单项措施费,一定要检查所报措施费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是否恶意象征性低价等。经过回标分析后,要将有关分析结果整理后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询标、调价等事项,形成每个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

        3 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目前存在的问题

        3.1 评标方式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直接行政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委个人事实上只有评标权力没有后果责任,加上评标时间过短,往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缺少系统性详细分析和评判,流于形式较多,因此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能,客观上也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3.2 竞标行为不规范

        由于建筑市场规范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国内承包商与发达国家成熟的承包商不同,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有时为了争抢工程而无视市场风险,视招标投标为博彩,以拿标为目的恶意降价。中标价格甚至连买材料都不够,中标后不是亏损,就是采用一些非正常的手段追加费用。有的承包商追加不到费用时,以停工要挟;有的承包商偷工减料;更有的承包商以更低价的手段分包转包,致使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留下了极大的隐患。返工重建的费用远远突破了成本,导致工程造价失去控制。如虽然公开招投标,但实际上已经“内定”给本区域内关系户,招投标流于形式,不利于竞争,让“市场决定价格”成为梦想,使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落选。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2/147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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