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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中若干法律和经济问题

收录时间:2008-09-04 07:5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目前通常指后一种含义;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我国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

延伸阅读:基础设施 建设 政府 资金 项目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目前通常指后一种含义;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我国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并不多见。(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BT项目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于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展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二)BT主体的特殊性。BT项目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职能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职能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三)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但BT项目又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四)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T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五)BT是多个合同的组合。BT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如某BT项目投资合同就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实施责任、基础设施的建造、转让所有权、赔偿责任、文件和专利、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20余项。

    二、BT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为BT方式的运作在客观上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何种方式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经济,B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方式进入了市场,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BT方式有助于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困难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既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但近10余年来,世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力高速增长,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性追求,促使资本、技术和信息等跨区域流动,使跨区域投资总额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据权威部门预测,未来10年新建、改建公路总投资将达到7000-8000亿人民币。如“十五”期间,广东省高速公路续建和新建项目达45个,涉及总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筹措建设资金1200亿人民币。利用BT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二)BT方式有助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国外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三)BT方式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的“血液”和“神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任何社会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既能控制债务规模,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有效途径。

    (四)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BT方式有利于在投资建设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同时,对投资的企业财团也有利,投资方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划投资,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通过投资项目使资本增值。

    三、BT的缺陷

    BT方式虽然作用显著,但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

    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到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二)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过程的监管难度加大。

    (三)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一般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四)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投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四、完善BT项目的建议

    (一)寻求法律支持,完善BT运行机制

    在BT项目的谈判、签约、履行以及转让过程中,一定要寻求法律的支持,这对于BT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应该说,没有法律的支持,BT方式是不完整的。

    1. 在BT项目的谈判中

    当政府主管部门将采用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公证员等,要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2. 在协议签订过程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些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公证机构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企业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应办理公证。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会依照国际惯例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使BT项目更趋规范化。

    3. 在BT项目履行过程中

    BT项目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投标活动和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等,公证机构都应当提供服务,公证员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别,对设计方面、建设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设备供应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帮助完善其合同条款,依法严格审查,出具相应的要素式公证书。

    4. 在BT项目转让过程中

    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向政府申请移交,政府书面确认后,政府即拥有该BT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BT项目转让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给予BT项目企业政策的优惠

    以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当把对BT方式投资者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T项目投资者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优惠政策中来,实施有利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9/113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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