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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

收录时间:2008-03-22 00:16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不仅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都对合理最低价中标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工作。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延伸阅读:中标人 工程 投标法 最低价 质量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不仅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都对合理最低价中标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工作。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谈一些看法。(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也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性的优势。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步骤显然滞后于市场发展,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招投标价格逐年偏低。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

    2.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施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成本意识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

    3.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差、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它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甚至用高估冒算等办法弥补报价的不足,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对于明显违法且有害于整个社会的低于成本竞标,建筑市场法规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管制的盲区,以及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等原因而导致的业主违约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然后通过索赔等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润,挽回其经济损失,甚至有的企业采取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的手段。

    二、确保低价中标工程质量的可行性措施:

    目前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该被抹杀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有步骤、谨慎地推进这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项制度真正实施,应该成为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1.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市场环境

    (1)建立、健全并规范建设市场。加快市场完善的步伐,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建立和健全保证最低价中标实施的相关制度,不仅实行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制度,同时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以确保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能够顺利地取得相应报酬。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清出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制订低于成本投标的判别原则、方法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

    (2)建立市场信誉档案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低价竞争的产生,对投标人、担保人、中介机构、业主建立信誉档案。对各方市场主体,特别是投标人由于恶意降低报价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的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竞争者采取限期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对于业主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也同样及时给予公布。促使有关市场主体慎重做出承诺,认真履行承诺,形成诚信、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2.加快企业以造价为管理中心的改革

    强化管理,降低成本,在国家定额指导价下做好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制定工作,主动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形势。

    3.业主加强监管力度

    做到招标文件内容严谨、条款明确,工程量清单明细清晰、数量准确,严防漏项,力求减少数量差错,对估计出现的误差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4.监理单位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不完善和企业改革步伐过于缓慢的原因,也有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监理单位在解决低价中标与保证工程质量之间的矛盾中应如何作为呢?

    (1)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赋予的权利,配合业主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基建工程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并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及工艺督促其实施。针对工程特点建立相应的试验室,对进场的钢材水泥等施工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一律拒绝使用。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如软基处理、结构物的基础隧道防水衬砌及拱后回填等,都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必要的记录。收集有关资料(试验资料、图片或摄像等)以备检查。对每道工序的质量严格把关,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不得遗留到下道工序,未达质量要求的遗留工程不得计量支付。加强对易产生安全质量问题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或巡查、督查。配合业主抓好质量样板工程,并组织推广搞好自身建设。注重监理人员专业结构的合理性,保持监理人员的稳定,避免无序流动。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时,应及时收集第一手资料,为查找原因提供证据。同时尽快向各级交通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部门要全面介入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的投标资格检查,监督落实建设、设计、监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进行资质考核及审查。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确定质量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项目建设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抽查;对进场主要外购材料钢筋水泥等和自采加工材料进行直接抽查,或对监理试验资料进行检查,对影响路基稳定性或桥、隧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查或委托试验检测。对交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在严格检测的基础上通过量化质量指标,客观评定工程质量等级;重点加强对监理行为的管理,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及时制止并纠正监理人员的无序流动。对渎职监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不能认真履约、质量失控的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及时将其清退并载入不良信誉档案;对有违资质业绩等行为的施工及监理单位要坚决曝光、严肃查处并载入不良信誉档案。相反,对信守合同、认真履约、工程质量优良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档案并予以表彰、奖励。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数据库,将各建设项目的质量状况(交竣工验收质量指标、主要质量问题及事故等)和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列入其中。

    (3)加强工程设计审核力度,强化设计深度,保证施工图纸完整、齐全、到位,以准确计算工程量清单。

    5.实施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的实施,可以使一些单位从原来急于抢标,转而关注如何降低成本、减少亏损,甚至寄希望于获得少量的利润,最终确保工程质量。实施最低评标价法确保工程质量,还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借鉴国外最低价中标法的管理经验逐步健全法制,正确引导逐步提高投标人的投标水平,帮助其从盲目的压价竞标向合理低价投标过渡,增强其中标后的信心。另一方面,建设各方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有关法律及技术法规规范,依靠合同条款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网络。严防低价中标可能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杜绝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及管理漏洞,促使工程质量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从而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相关制度的建立,相关配套环境的不断改善,工程质量也会得到有力的保障,建筑市场必将形成一个合理报价、有序竞争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新局面。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3/10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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