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筑研究 专题列表

探讨工程“低价中标”引发的安全问题

收录时间:2008-03-25 00:3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延伸阅读:低价 成本价 投标法 最低价 规律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参考《建筑中文网

    为什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它改变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要求。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企业迫不得已才采取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1、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1.1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现实事例表明,日前市场对“低价中标”的认识和某些地区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误区。不但有悖国情,而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理解,虽然有通过竞争方式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想,但可以肯定丝毫没有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单方降低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的意图,更不存在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非常明确地强调:通过竞争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味地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略这些立法目的。

    1.2“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1.3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什么是合理的价位究竟如何确定?从目前实践看还没有明确的条例和标准,这必然造成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是质量隐患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其次,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大部分施工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逐年减少,有的施工单位多年拿不出一项科研成果。并非企业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第三是企业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有企业“低价中标”工程难以养活自己的队伍,多数采取“转包”形式。由于实行的是以包代管,分包商在安全投入方向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重眼前利益,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没投入到位,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1.4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约束承包商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规范业主的条款和关于招投标等方面有待完善。规律法规中还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好、管到位、管出成效;对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放开。尤其是一些重要环节,如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环境保护、整治违法转包、违法分包问题。这是行业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引发其他问题的根源。

    2、市场呼唤“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亟待完善。

    2.1当前,建筑行业市场招投标常采用的评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评价法;另一种是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

    综合评价法原本是通过考虑造价、管理、质量、信誉等因素来综合评价,以确定最优承包商的办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及评委的主观因素而导致不公正行为的出现,招标方在许多项目上取消了定性评价的内容,或仅规定了机械的核对内容。该办法逐步沦为与抽签或摇奖无异的结果。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无法对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只能以低价作为主观依据,出现了投标不理性、中标后难以监管,所以才造成“半拉子工程”、“钓鱼工程”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

    2.2“低价中标”不能实现“双赢”。实行“低价中标”以来,从表面上看工程造价确实降低百分比,投资业主得到实惠。但站在施工方角度评论,随之而来的是市场恶性竞争加剧,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行为时有发生,工程优良率明显下降,安全死亡事故上升,工程债务、劳资纠纷不断加剧等问题。有很大比例的施工企业以最低价中标后,由于受到建材价涨和拖欠工程款这两大因素影响,真是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给施工企业带来员工下岗、专业技术人员外流严重等影响。

    2.3“低价中标”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曾有一种理论说法,工程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以通过标后管理来避免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等诸多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在现实施工中,标后管理是很难抓出成效的,且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为何在建筑市场、建筑工地有地条钢、过期水泥、劣质的水、电配件、不合格的砖和劣质的铝合金型材的买卖市场?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是一种经济规律: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降低成本,有的就靠偷工减料来平衡“低价中标”带来的成本缺口。如果这种现象普遍了,市场监管部门又能奈何?另外,随着最低价中标在施工招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相继产生。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也将被一减再减,有的一个监理人员管几个项目,并出现监理人员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的这种不正常情况发生。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怎能保证工程不出安全事故。

    2.4“低价中标”致使水利水电建筑市场潜伏着危机。以川西南某水电站工程为例,该工程为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一库五级”五个梯级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级,被推荐为首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由于看中流域开发前景,四家中标施工方均为国家总承包施工一级以上企业。工程初期,各施工单位为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工程信誉,加之有工程局(集团)总部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四个项目部相继展开了比质量、比进度、比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好景不长,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工程工期尚未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就暴露无遗。

    2.4.1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质量要求成为“精品工程”,即要保证资金又要确保质量,以最低价格去完成这一项工程,这无疑给了施工方出了一个极大难题。为履约合同工期,多数施工方把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分包给当地小施工队伍,乃至“包工头”。为什么私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的优势?私营企业主多在“无工程肯定会死、有工程也许会活”观念的驱使下,以低报价作为找工程的唯一筹码。由于不切实际地冒险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到本身无能力承担的工程,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2.4.2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人所揽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本时,它的第一个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在购买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漏洞尽量选用次品或劣质产品;在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技术等级低的工人);加上“包工头”后期本身也到了资不抵债困境,任意克扣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隐患”数量和爆发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会波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多个领域。这一系列问题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如仅在2005年6月,某项目部的民工因工资被“包工头”拖欠发生两起集体上访和堵塞交通事件。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3/10689.htm

也许您还喜欢阅读:

浅谈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之关系

合理低价中标法发展趋势的探讨

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探讨

浅谈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初探

最低价中标和“背靠背”投标模式

最低价中标流行的现状

最低价中标-政府工程的选择方式

浅析沥青路面弯沉变化规律

软岩治理浅析


【重要声明】本作品版权归建筑中文网和作者所有,允许以学习、研究之目的转载、复制和传播,但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原文出处和作者署名(请参考以下引文格式)且保证内容一致性,不得用于出售、出版、付费数据库或其它商业目的,本站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投稿信箱
引用复制:网址 QQ/MSN 论文/著作 HTML代码

请告诉我们

请告诉我们您的知识需求以及对本站的评价与建议。
满意 不满意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