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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及其防范研究

收录时间:2006-05-20 12:3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路义武,陈子恭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继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关单位对相关规定的曲解,使当前的工程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当规避,极大的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效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在分析

延伸阅读:工程建设 招投标 规避 造价管理 风险管理

    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是指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各方利用工程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如何认识和防范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对于不断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地发展。(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工程建设的不当规避

    1.1 建设单位的规避

    1.1.1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在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受本单位或者某些利益的驱动,采取化整为零、降低标准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例如,有的将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有的以当前到位资金不足为由,仅对部分工程如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则等后期直接发包;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保密为由,仅在较小地域范围或本系统内发布招标公告,甚至进行邀请招标等。这些规避措施增大了造价管理的风险,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同时,也为工程建设的腐败现象提供了很大的可乘之机。


   
   

    1.1.2 价格包死规避决算

    当前,在工程建设中有很多零星工程及在大型工程中经常出现合同变更,此时,大多数建设单位由于缺少相关的造价管理人员或者出于领导决策的原因,在没有严格预算的情况下多采用价格一次包死的方式发包。往往有价格包死的形式,而无价格包死的实质内容,从而使工程决算无法根据实际工程的情况计算和调整造价,规避了造价的决算,使工程造价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不能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其造价,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更不利于工程投资效益的提高。


   
   

    1.2 施工单位的规避

    1.2.1 投标不平衡报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之后,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单位提供“量”,施工单位提供“价”,从而招标合同计价方式由以往的总价合同向单价合同转变,施工单位为了合理低价中标,又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于是就采取了不平衡报价的规避方式来获得尽可能多的实际利益。由于大部分工程建设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复杂,以及功能要求特殊,所以,工程建设往往变更较多。施工单位就利用这些特殊性,在充分核对工程量的基础上, 按工程量变化趋势调整单价,对预计今后工程量有可能增加的项目, 提高其单价,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 降低其单价。如有些工程建设所处地理位置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造成施工初期的变更往往较多,施工单位就会调高土方和基础工程的单价,从而在工程开始时就提高了工程的最终造价。另外,对计日工单价及只列项目没列数量的工程, 施工单位往往调高其单价,当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就成功的提高了自己的利润。


   
   

    1.2.2 费用不平衡分摊

    由于工程费用的支付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综合单价进行的,这样,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资金的拨付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控制。尤其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中,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严格控制资金拨付的进度是安全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而施工单位为了增加经济效益,实现自身的资金周转,就把管理费用及利润尽可能分摊在早期的项目上,这样,在工程施工初期施工单位就可以争取到较多的资金。从而加大了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压力,同时,又降低了其控制工程造价的力度。


   
   

    1.3 设计单位的规避

    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最大的是设计阶段,抓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抓住了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委托,设计单位一般不做设计概算、预算,造价工程师也不介入设计过程,致使设计单位只知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设计专业图纸,而对所设计工程的造价没有概念,只是尽可能的提高设计标准,不断减少自身的设计风险;即使考虑了工程造价,也是为了谋取较多的设计费用。在许多工程中建设单位始终认为设计标准越高质量就越好,忽视了从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结果,设计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和提高设计费用,往往根据工程计算的相关规定,采用“擦边设计”的规避方法,这样,既增加了设计费用,又增加了工程的造价。例如,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要求,层高大于2.2m的楼层计算建筑面积,设计单位在不改变整体功能的情况下,“擦边设计”为2.3m,这样,就增大了建筑面积,相应地根据建筑面积计算的设计费用就会提高,对于建设单位来

    讲就提高了发包工程的造价。


   
   

    2 对不正当规避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2.1 设计要经济

    2.1.1 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方案

    价值工程是一种研究如何以最少的成本获得产品必要功能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是处理好功能与成本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建筑功能和投资成本的最佳配置有效途径。据大量统计,运用价值工程约可降低成本20%。工程建设中有许多工程是单一没有可比性的,因此,各建设单位应该集思广益积极运用价值工程,对于每一个工程要判断影响造价的主要部分,然后进行功能分析,不断的优化设计方案,借此从设计的源头控制工程的造价,实现功能效益的最大化。


   
   

    2.1.2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各专业按分配的投资额进行设计,保证总投资不被突破。具体地讲,是将指标限额分摊到每个责任人身上,明确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并对于通过优化设计建筑方案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节约了投资额的应予以奖励。大部分工程建设总的投资都有一定的限额,尤其政府投资工程,所以,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有利于调动设计人员的积极性,使其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进行设计,既节约了投资经费降低了造价,又满足了功能的需求。


   
   

    2.2 招标要严格

    2.2.1 依法落实招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各方主体行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投资效益提高,以及遏制腐败现象产生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大部分工程建设地处位置较为特殊,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在发包过程中是否实行和如何实行招投标的余地较大。所以,为了实现工程建设的公正和效益最大化,建设单位应该依法落实招投标制度,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要求,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殊性等,采用不同的招标形式和招标方法,坚决杜绝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利用市场的竞争来降低工程的造价,提高工程的质量。


   
   

    2.2.2 严格组织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组织好招投标活动对于控制工程的造价有很大的意义。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已经开始实行,在工程建设组织招投标时要适应这一变化,严格组织好招投标活动。要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项目要全面,工程量计算要准确,不能给投标单位可乘之机。在程序组织上要合理合法,资质不够的坚决不让投标,对于腐败之风要坚决予于抵制,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标书的审查上既要看综合报价,又要看分项单价,防止不平衡报价的发生。在中标单位的确定上贯彻“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总之,在工程建设发包时要通过严格细致、全面的工作来组织招投标活动,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造价控制的风险,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2.3 合同要全面

    工程建设往往有地域、环境的特殊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可预料的变更较多,另外,由于工程功能的需求可能不断变更,造成设计变更也较多。现在建筑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施工单位多,建设项目少,为了克服这种僧多粥少的局面,施工企业往往是低价中标,索赔赚钱。因此,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测全面地制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在制定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地质自然条件的因素;考虑现场签证怎么处理;出现合同变更怎么处理;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怎么处理;取费标准发生变化怎么处理;质量工期发生变化怎么处理等。不要认为与施工单位关系良好,合同怎么写无所谓,有什么问题都能协商,甚至个别施工合同仅有几页或者出现口头合同,没有明确在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这样一来,当变更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就无法根据合同进行处理,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的风险。总之,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要全面地制定合同,防止变更后索赔事件发生,同时,也要通过合同的全面性做好反索赔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工程造价,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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