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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评标亟待规范

收录时间:2006-05-18 18:02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缪燕燕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目前工程评标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评标主体不明确,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重视不足,标底的内涵受到质疑,报价计分带有随机性等。本文分析了强化工程评标规范化管理,明确业主的评标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探讨了不低于成本价的限定等问题。

延伸阅读:工程 规范 评标

    招投标在工程中的应用已由个别试点到全面铺开,由倡导到强制执行,走过的是一条在实践中规范,在规范中实践的道路。在此期间,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计委、建设部等相关部委的一系列相关法规,其中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定标的程序,评标标准的制定原则,都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促进了工程评标的规范发展。但目前工程评标中还普遍存在一些并非靠实力取胜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主体不明确。工程项目招标的主体是业主,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标底的编制主体也应是业主,如业主无能力完成,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意愿可通过招标代理来实现,这点与委托监理的性质不同。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工程评标标准统一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不允许业主有任何调整。统一的评标标准,既没有考虑到个体工程的特征和业主的具体情况,也不符合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所要求的责、权、利对等原则。(参考《建筑中文网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重视不足。投标的主要依据应是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标书前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认真分析投标的商务、技术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投标策略,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方式、时间递标。评标的依据同样是招标文件,评标一般分两阶段,初评淘汰无效标,终评优选最佳标。某个投标是否有效,能否进入终评,取决于该投标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有无出现重大偏离。重大偏离的情况千变万化,判断原则有三个:接受该偏离能否满足招标人的采购要求;此偏离是否可货币化或量化计分,以便与无偏离的投标比较;接受此偏离对其他投标人是否公正。在现实评标中,常常会忽视投标的有效性,将一些出现重大偏离的标书也进行定量的比较。如某百分制综合定量评标标准有下列条款:按要求时间和方式提供了投标担保的得2分;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得2分;投标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得2分;承诺的质量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投标文件无附加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得2分。也就是说,若出现上述无投标担保、标书不规范、招标工期不符、质量不符、有重大偏离条件的投标,只是分别扣2分,并不影响该投标的有效性,只要投标报价碰巧与基价最接近,照样可以中标。接受存在上述偏离条件的标书,招标方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

    (3)标底的内涵受到质疑。标底是招标人对所采购标的在价格、质量、期限等方面的综合性控制指标或预期要求。任何工程任一环节招标,招标方对所采购的标的物都有一个综合预期,只不过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不同,但都可分为定性描述和定量计算两部分。由于定性部分比较抽象、灵活,难以比较,所以通常人们说的标底就是指价格、工期等数字指标,而淡化了其他因素,但价格、工期绝不是标底的全部,否则评标时也不用考虑其他因素了。招标人的价格标底,反映的是标的物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是招标人的一个价格预期。采取有标底评标,目的在于将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预期范围内,标底是评价各投标报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的很多有标底评标,投标报价比较的依据(也称基价)不是标底,而是标底与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数的加权平均数,标底的权重数一般在0.5上下取值,给人的感觉是,招标人也不敢肯定所采购工程的真实价值到底是多少,假如各投标人的报价都比标底高,基价只有无可奈何地上浮,最接近招标人预期的投标报价反而没了竞争力。假若各投标人的报价都比招标人的标底低,招标人可趁机压一把价,但也不选择最低价,走的是中庸之道。从表面看,似乎是为了淡化标底的作用,以防个别投标人的投机行为,其实是扭曲了标底的内涵和作用。

    (4)报价计分带有博彩色彩。投标报价是施工招标评标时要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如按百分制综合定量评标法评标,报价一般都占了50分以上,报价得分的高低基本上决定了总分的排序,所以,报价的计分方法是工程招投标的一个核心内容。目前常见的做法是比较各投标报价与基价的接近度,越接近基价,得分越高,反之则低。以某一评标标准为例,基价(为满分报价)A为:

    A=(0.7B+0.3C)·(1-D%)

    式中:B—为有效投标的算术平均数。当投标人个数少于或等于5家时,B为各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的算术平均数;当投标人个数多于5家时,B为各投标人报价去掉两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的算术平均数。

    C—为招标人的标底价。

    D—为下浮系数,可能取值为1、1.5、2、2.5、3,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指派的代表,在招标监督机构和投标人代表的监督下,于开标会现场当众随机抽取。基价确定后,将各投标人报价与基价(满分报价)比较,每上升1%扣10分,每下降1%扣5分,扣完为止。若报价处于两个百分点之间,采用插入法连续计分。

    从上述报价计分办法看,投标报价得分的高低取决于报价与基价的接近程度,而基价取决于标底、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和随机抽取的下浮系数,一个投标能否中标不是凭技术、凭管理竞争,而完全靠运气,因为下浮系数D中2%的差距是谁也无法事先预料的,而2%的价差将导致的得分差距可能高达20分,这20分是其他任何计分项目都无法弥补的。

    (5)施工组织设计形同虚设。施工组织设计是开工前对施工过程所用生产要素的计划安排,

    主要内容有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采购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与否是投标人能否按投标书承诺的价格、质量、工期完成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招标人能否达到预期采购目的,顺利接收工程的技术保障之一。所以,工程评标都会考虑施工组织设计,其属于技术标部份,一般分值为15-20分。在目前的招投标实践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例如,某评标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为15分,规定只要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了施工组织设计,且无技术性和针对性错误,最低得分不能低于12分,否则,该评委的计分作废。从上述规定可知,只要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要求的内容,无技术性、针对性等初级错误,就可得12分,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劣并不重要,一些评价指标更用不上,以致于有些投标人将一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改头换面,当作另外一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来投标。若真的以一个不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去指导施工,存在一系列不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工作界面的不合理衔接,施工现场的混乱,可能造成停工待料或人工、材料、机械的不必要浪费,最终必将影响成本、质量、进度等综合指标的实现。

    评标是招标投标过程的重要一环,评标的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决定着能否真正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人各项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决定着招投标的成败。规范工程评标标准,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强化规范管理,初评淘汰无效标。招标文件是投标、评标的依据,是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由一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投标人须知是投标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的时间、地点、方式,标书的组成、格式、套封、签署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时间、方式,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评标应分两阶段进行,初评有效性,淘汰无效标。凡是投标文件不全、投标保证金不足及未按要求行文、套封、签署的标书,商务和技术条件有重大偏离的标书,都判为无效标,不进入终评。

    (2)明确业主的评标主体地位,取消不低于成本价的限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的四个新机制之一,其核心内容是,要求项目法人承担从项目决策、实施到生产营运全过程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也要求有对等的权益。项目法人是招标主体,也应是评标主体。由于评标过程涉及许多技术、经济问题,业主不一定具有各方面的专家,同时也由于特定的产权制度,评标过程可委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按现行办法于开标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工作的干扰。但是,应该允许业主根据个体工程条件,根据业主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评标标准,或是在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评标标准的基础上做一些调整,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只需把好审查关,只要是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择优选取原则,该评标标准就应该被批准。在明确了业主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该明确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计分办法,取消不低于成本价的硬性规定。取消不低于成本价的限制,并不等于一定要选择最低价,只是给了招标人自主选择权,如招标人担心报价太低的投标人中标,其风险有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转嫁给业主,招标人不想承担此风险,可以放弃选择最低报价的权力,在制定计分标准时,规定某一价位得分最高,高于或低于此价位都将降低得分,此方法有些相似于现行的计分办法,但不同的是,招标人有权选择最高得分的价位。招标人的另一种选择是,按国际评标惯例,低价为优。其实,工程报价完全市场化后,投标人报价会更慎重,投标人会真正根据自身完成特定工程所需的劳动消耗水平及经营策略报价,而不是去迎合标底和基价,也不会出现陪标、保标的现象。因为一个产权明晰、具有明显交易界区的市场主体,其经营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没有哪个老总会做亏本的买卖,既便是个别工程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一定是出于不同的投标策略,或许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许是考虑工程的衔接,总之是为了以后更大的盈利,而且此盈利足以弥补眼前的亏损。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5/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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