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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

收录时间:2005-08-17 16:0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城市设计导则是现代城市设计的一种重要成果表达方式,其目的在于引导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环境的优良品质,促进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种长效的技术管理支持。作者试图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探讨其科学性所在,并对我国导则的运作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延伸阅读:城市规划 城市设计

    摘要: 城市设计导则是现代城市设计的一种重要成果表达方式,其目的在于引导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生活环境的优良品质,促进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同时为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种长效的技术管理支持。作者试图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探讨其科学性所在,并对我国导则的运作作一个简要的分析。(参考《建筑中文网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城市设计

    1 城市设计导则问题的缘起

    18世纪下半叶,随着突飞猛进的工业化进程,城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也逐渐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活品质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就是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运而生的。

    城市规划的实质在于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和空间资源,协调城市功能布局以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故而其着眼点远离建筑物质形态而偏向于社会的整体平衡,是一种强调总体协调、彼此相关而不突出个体的政策过程取向(Policy-Oriented Process)。

    但具体城市的建设大都还是由许许多多的、彼此并不一定相关的个体项目构成。如建筑设计或是小范围的外部空间设计,一个委托人、一份设计书、一笔资金就可以达到目的。在属性上,这种设计主要反映业主及其能对建筑建造过程产生影响的那些人的思想与价值观念,而忽略了整体效应与彼此间的联系,是一种有突出个性的工程产品取向(Product-Oriented Process)。

    如果人们直接以城市规划去指导微观的项目建设和建筑设计,极易造成彼此间的脱节,并直接导致环境品质的下降,中观层面的现代城市设计(Urban Design),作为两者间的“减震器”(Shock Absorber),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城市社会的空间环境设计,改善人们的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

    传统城市设计主要与“美”的塑造、或“城市美化”相关。人们通常认为,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应该是具象的建筑效果图和明确的建筑高度、层数、楼地板面积等数据,而事实上,现代城市设计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美”的问题,而越来越扩展到其它的方面。城市中不仅有物质形态的具象内容,更有精神和文化形态等无形层面的内容。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而这些内容恰恰是传统管理手段无法表达的内容。与此同时,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连续渐进过程:一方面,建设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涉及无数的决策者、设计者、开发商与施工人员;另一方面,社会变迁异常迅速,瞬息之间,开发商变了,设计师变了,经济条件变了,建筑思潮也变了,而这些变化因素又必然会引发建筑高度、形状、位置等的变动,所以最终的建成场景与最初的设计图纸相比往往是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硬性的指标和与其相关的终极式效果图也就失去了管理的价值,而真正陷入 “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窘境。

    于是在现代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中,人们逐渐研究出城市设计导则(urban design guidelines)这一法令型成果形式。

    顾名思义,导,乃引导、启发之意;则,为规则、榜样之解,故而,导则既是行为的先导,又是遵守的法则。本文以下仅从技术观、自然观和方法论三个层面论述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进一步阐明其与城市建设的内在关系。

    2 科学的技术观

    作为一种科学方法的研究成果,城市设计导则必然要受到客观规律的约束,有其自身的起源、内容、分类与特点。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对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立面的条例规定,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的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Zoning Ordinance),即建筑使用类别、容积与高度的控制。60年代,由于城市的快速生长,人们迫切感受到生活的环境品质受到威胁,于是将城市设计的理念纳入官方的公共政策,修改管制规则,而其中增加的“奖励分区”办法(每提供一定数目的城市公共空间即可获得一定的建筑容积率作为补偿)就是导则的雏形。以后,人们又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街道景观、建筑立面、铺装、广告等的导则,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城市设计的操作工具。

    在我国现行的规划体制与城市建设中,人们往往将导则的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混为一谈,因为它们都是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局部地段与局部要素设计,但事实上两者并不等同,具体表现在:研究对象上,控规主要反映物质形体的内容,大体涉及地块范围、性质、布局以及道路、管线等工程技术问题,可以说主要是对二维平面的控制,尽管其也有对建筑容积率、高度等三维方面的管制,但也只基于具象的物质形态而较少考虑人的因素;导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即从人的行为、心理诸如艺术性、可达性等出发,研究建筑空间布局与城市环境品质之间的关系,使之反映、支持人的活动。从工作深度看,导则可以说是控规的精细化,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地段(如某步行街)和特定要素(夜景、商业招牌等)的设计,控规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只有通过导则的具体规定才能保证实施的质量。从表达方式看,控规主要是一些硬性的指标与图表,如现状用地构成表、地块控制要素表、道路控制明细表等;而导则则是在定性、定量图文结合方式下的弹性控制。以停车为例,详规中只明确地块的停车数与出入口方位,而导则的表达为:沿街建筑不宜直接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与相邻建筑一起,通过街区内部次干道、广场等共同组织交通……直接面向人行道的停车场,应通过围墙、植物等隐藏于公共视线之外……开敞停车区域内部造景面积不得少于5%,场内造景体必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以免被撞伤损坏。

    城市设计导则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关系上看,大体可以分为总则与通则。总则指开发设计项目的设计目标与用途,即一个总体思路,特别是城市开发建设中的价值理念和宏观要求;通则是在总则指导下的具体要求,两者关系类似于文章的主题思想与具体内容。

    从尺度上看,可以分为城市级、分区级与地段级三种,城市级导则具有政策取向的特点,一般作为城市总规的一个分支,研究开放空间、生态、文化等方面与城市设计相关的内容,不单独列出;分区级导则是导则研究的重点,其对象是相对独立的街区,主要考虑与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景观、生态及街区内的特别领域如商业中心、大型公建等的整体协调;地段级导则是具体建筑单体的设计层面,它是在分区级导则指导下由城市设计和管理人员对自己的设计开发项目提出的个性规定,常见的如为建筑师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要点。

    此外,导则尚有多种特殊形式:指令性导则,即无条件必须执行的规定,文字表达多为“应”、“应该”、“必须”;选择性导则,即为设计人员提供一种选择权,文字表达多为“宜”、可“、”适于“;奖励性导则,即达到某一标准可获得某种额外的收益;定性导则,即提供一个选择范围,具体操作由设计人员在此范围内自行安排,如不规定明确的容积率,而指明项目需要的日照数量,设计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设计与标准进行换算,得出不同的建筑高度与体量。

    从导则的运作看,其特点在于“设计城市而非设计建筑物(design cities without design buildings)”。城市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化过程,如果没有条例的约束,其间各种作用力必然会发生偏移甚至抵消,但是这种约束又不是对具体建筑物的描述,因为这个阶段的具象设计往往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楼。所以导则只是起引导作用,其功效类似于弹性的皮筋,在形变许可范围内可以任意变形,导则关心的正是这个形变的范围,而不是形变的内容,因而,导则并不会禁锢设计人员的创造力,反而会为其提供创作源泉,即一种“松弛的限定”与有限理性。如历史上美国匹兹堡 (Pittsburgh)某地区曾有这样的设计规定:任何办公大楼(群)设计必须尽可能的避免遮蔽市集广场及盖特威中心广场等的日照。正是这一条例使得该区PPG工业总部大楼设计者-著名建筑师菲利普。约翰逊(Philip Johnson)改变原先设计,将建筑从广场南边移至广场两侧。可见这种非具象的规定可以引导建筑设计,保证环境品质。

    所以, 把握好一个形变“度”的问题,导则确实可以做到“只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物”。正如林钦荣先生在《都市设计在台湾》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它不在于保证最好的设计,而在于保障不使最坏的设计产生”。

    3 科学的自然观

    人类生活的外部空间大致可以分为天赋自然(没有人工度的自然)、人工自然(人与自然作用的产物)和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三大部分,这里将其统称为人类的生活环境,而这个环境的特质在于“存在”与“演化”的统一。环境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处于演化的过程中,而演化的最高阶段就是现存环境的最高层次。可以认为存在是环境在空间的积累,体现其空间属性,演化则是环境在时间进程中的积累,体现其时间属性,这就是环境的时空观。导则要想真正解决人与自然、社会以及环境的矛盾,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8/36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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