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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思考

收录时间:2005-05-19 16:0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过去实行的会计人员单位任命制的一种改革,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体制。由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现已在不少地区试行,并取得了经验。那么,在国有企业内部,尤其是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是否也需要对下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呢?作者认为,在深化国企改革、强化管理的今天,应该对国企内部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会计人员的委派制。

延伸阅读:人员 会计 国有企业 委派制 管理体制

    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过去实行的会计人员单位任命制的一种改革,是一种全新的会计管理体制。由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现已在不少地区试行,并取得了经验。那么,在国有企业内部,尤其是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是否也需要对下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呢?作者认为,在深化国企改革、强化管理的今天,应该对国企内部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会计人员的委派制。(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必要性

    1.从实践上看,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需要进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改革。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是一个具有多级法人结构的企业集团,集团所屑的于公司或子企业,与母公司或集团,既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又具有利益的独立性。这种利益的一致又差异性,往往也使有的子公司出于某种局部利益的需要,不真实地向上反映自己的经营成果。从调查的情况看,不少子公司、子企业的内部监控不力,效益流失严重;有的会计信息失真,做假帐,欺上瞒下;还有个别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违章违纪现象严重。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也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增值效益。分析产生这种枕况的原因,尽管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财务管理、监督、控制的角度看,财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国家和上级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财务管理对企业一些不良经营行为监控不到位,对一些违规违纪行为抵制不力,则是个重要原因。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投有很好地发挥反映、监督、控制的作用,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会计人员单位任命制带来的弊端。财务人员由单位任命,考核、管理、升迁、奖惩都由本单位说了算,这样就必然造成财务人员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主管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就很难得到有力的抵制。要改变这种状况,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必须对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单位任命制变为由上级委派制,这样就可以将本单位的会计人员从单位中独立出来,就能为会计人员的严格执法,抵制一些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创造了前提条件。

    2.从理论上看,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本质,与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是一样的。都体现了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对国有资产的关心,都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促使其增值的必要的监控。作为一种监控手段,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则是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延伸;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则是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整个机制的组成部分。

    3.从法律依据上看,《会计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章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即是政府向所属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法律依据,也是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依据。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同时,将经营权逐级分解、逐级下移,企业内部的各级领导乃至全体员工,都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主要构想

    1.逐级委派。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下级企业委派财务(部门)主管,如下一级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处(科长)等。财务部门中的其他会汁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财务部门主管参照单位其它处(科)室的组阁方式和范围。进行聘任组阁。

    2.要明确被委派人员的职责。被委派人员从大的方面讲,起码要有监督与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责。监督,就是被委派人员要代表委派单位或部门,对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从财务管理上进行监督、控制。这个职责,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是以被委派单位的“独立人”身份来履行的,他要对被委派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就是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承担起所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如果一个单位的财务主管不将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那么势必要影响到这个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因此,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又必须以企业“内部人”的身份来履行这个职责。这两种职责的任何削弱,都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3.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权限是履行职责的保证。责权必须一致。按照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职责,其必须享有监控与参与企业管理的双重权利。

    4.要按履行职责的要求来选拔所委派的会计人员。履行这个双重职责,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委派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应按相应的素质要求来考核、选拔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报总会计师审核同意,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委派。

    5.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与使用。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理当由委派单位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受派单位对委派来的人员只有申请权、建议权,而无聘任和解聘权。在身份上,是本单位之外的独立人。因此,被委派的会计人虽,不能瘙受受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但是,由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身负双重职责,被委派的会计人员除了接受委派单位的管理之外,还应接受受派单位的管理,即:应该接受受派单位领导所交给的财务管理任务,接受受派单位领导的日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管理,接受受派单位的考勤,应该为受派单位创效尽智尽力。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不良行为、失职及渎职,受派单位的领导有权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并可行使建议权。

    6.考核与奖惩。由于被委派的会计人虽具有双重职责,决定了对其考核必须是双轨的,即:由委派单位和受派单位双方进行考核。将两个方面的考核结果综合起来,作为被委派人员奖惩及任用的依据。为了便于考核,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应该定期向委派单位述职。被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应按朋“准用人、谁出钱”的原则,由受派单位提供给委派单位,由委派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三、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必须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实事求是,为实行委派制解决好认识前提。任何一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都需要在运行中不断地完善。同样,任何一种体制也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有其所长,也必有其所短。“任命制”的长处是能使会计人员关心本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与企业共荣辱、共命运;其弊端是会计人员很难有独立性,容易被企业领导者所左右,不利于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委派制”的长处恰恰是能够克服“任命制”带来的弊端。但实行“委派制”也曾有人提出会减少受委派的会计人员对企业创效的关心。作者认为,进行制度创新,应该本着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从发展生产力、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出发,扬长避短,实事求是,设计出切合企业实际的体制运行框架。因此,要实现大型国有集团化企业内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达到两种体制上的扬长避短,关键在于搞好“双重职责、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双轨考核”的实施运作。要搞好“双重职责、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双轨考核”的运作,不仅涉及到财务部门,同时也涉及到其它部门,更涉及到各级主要管理者。因此,提高各级各方的认识,创造一个好的改革氛围,这是搞好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前提。

    2.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为实行委派制创人才条件。实行委派制后,会计人员身负双重职责,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工作压力。一个好的机制,更需要有好的人才,人才是机制的灵魂。因此。不管制度如何创新,都不能替代以人为本的治企原则。从调查的情况看,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队伍素质偏低,或者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或者缺乏实践经验,很难履行双重职责的要求。若用人不当,就很难体现出这种体制的作用。因此,必须着力培养会计人员,全面地提高他们的素质,造就一大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会计人员队伍,改善现有会计人员队伍的素质结构,这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人才保证。

    3.要有完善的用人机制,为实行委派制创造配套改革条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的选拔、调换、升迁等,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必然与企业的整个用人机制相联系。没有企业同步的人事制度改革。委派制将无法实行。首先,受派人员的选拔,需要择优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扩大选拔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其次,要有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不仅要借助人才市场,向企业引进所需人才,更要有企业内部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对有能力,有突出政绩的委派会计人才,可以提升为企业的领导,给予其竞争企业领导岗位的机会,这样,才有助于被委派人员施展才智。第三,要实行定期的交流制度。2-3年就应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既有利于扩大会计人员的接触面,有利于他们的成长,更有利于企业间管理经验的互相借鉴,促进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5/10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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