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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及借鉴

收录时间:2006-11-21 20:5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在网上查到了这样的数据2004年,我国生产原煤19.56亿吨,煤矿死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同年,美国生产煤炭近l0亿吨,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也就是说,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004年约3人,这一水平是美国的100多倍。2004年,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2582起,死亡2789人,相当于煤矿死亡人数的46%.有文章说,美国建筑业1999年死亡633人。更新的情况虽没有查到,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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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查到了这样的数据:2004年,我国生产原煤19.56亿吨,煤矿死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同年,美国生产煤炭近l0亿吨,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也就是说,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004年约3人,这一水平是美国的100多倍。2004年,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2582起,死亡2789人,相当于煤矿死亡人数的46%.有文章说,美国建筑业1999年死亡633人。更新的情况虽没有查到,但由于美国高楼大厦建造数量和比例都远低于中国,死亡率也应远低于中国。(参考《建筑中文网

    实际上,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在不断加强和改善的,特别是国外的安全管理经验得到了国人的深入研究,并不断充实和借鉴到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中。

    对于国外的主要做法,归纳起来,可以说有五个方面:国家立法、政府执法、员工培训、技术支持,还有一条是保险托底。

    从国家立法看,各国在安全生产方面都比较完善。各国都颁布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制业主执行。如日本有《劳动安全卫生法》,政府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实行令》,劳动省发布《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则》,细化技术措施。我国情况也是如此,2002年颁布有《安全生产法》,2004年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还有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方面,1997年发布的《建筑法》专门设有“建筑安全管理”一章,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还有各种强制性标准,安全管理规范。可以说,在法规体系建设中,我国是紧紧抓住,不断完善。

    从政府执法看,各国的体制不同,执法强度就有了较大差别。美国政府采取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对于煤矿,每天约有5000名检察员在工作场所检查;检查的时间安排可视伤害数量、员工投诉而定,亦可随机抽查。如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雇主将受到惩罚,最高罚款额可达700万美元。日本设立“中央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检查生产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生产单位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我国则在机构上比较完善,各地建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有万名执法监督人员,还定期开展全国安全抽查、专项治理等。特别是监理企业要承担监理安全的责任,这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

    从员工培训看,新加坡1984年起设立建筑业培训学校,开设了超过80种培训和测试科目,对工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测试,每一名员工平均花费5%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香港1975年起设立建造业训练局,为建造业提供训练课程。有些国家还从财政方面给予补贴,使培训更有吸引力:荷兰建筑企业以每一个员工缴纳一定的税金作为研究与培训基金,使研究发展活动和职业培训的成本和风险由整个行业来承担。新加坡实行建筑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新工人积极参加建筑相关课程学习。香港则发给参加培训的人员津贴,如参加短期全日制课程,每人每月发给2400~3300元港币。当然,这些费用来自工程总价0.25%的训练费。我国也很重视工人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强调施工人员培训问题。

    从新技术的推广和采用看,新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如先进的盾构施工技术设备和各种措施保证了隧道施工的安全;安全高效的新型手持电动机具既提高了效率又减少了事故;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等等。我国在施工新技术方面也在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国外先进的机具广泛使用在工程中。

    从保险情况看,建筑行业安全保险广泛采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与风险紧密相连的可变保金对建筑公司进行经济调节,并通过风险评估和管理咨询,促使并帮助其改进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的保金费率根据企业风险的大小灵活制定,工作环境不安全的代价就是支付昂贵的保险费用,而安全的工作条件将大大减少这笔支出。由于经济上的差异相当可观,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国的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税与其事故伤人率挂钩,这样,使雇主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事故风险,从而获得更大利润。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近几年,各地区都纷纷推行强制建筑意外险,有的省市的投保覆盖面甚至正在接近统计学意义上的百分之百。

    如上所说,我国建筑安全也应该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了。但是,我们没有做到,原因就在于建筑安全工作不仅是形式上的学习与仿效,更重要的是观念意识的超越和实际行动的落实。我国建筑安全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生命第一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自我保护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中国几千年历史,除了外敌外,内战也是不断,直至文化大革命,还在进行人与人的斗争,生命如草芥,怎能形成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工程建设习惯以大会战形式组织进行, “多上鬆人”,猛冲猛打,这种做法的安全风险一直被忽略。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上百年没有内战,生活的安定培养了人们对生命权的重视,所以人权观念得到普遍认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也成为西方国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稳定发展,“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终于被接受,并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但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只有人权、生命权普遍深入人心,安全法规和规定才能得到彻底落实。

    二是安全文化基础薄弱。法国、德国的企业安全文化是制度至上理念,企业安全制度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这种安全价值理念与取向,使得法律规定的“雇员有权拒绝在有损健康的危险环境下工作”,会得到雇员切实执行。还使得雇员的行为自觉规范,违章导致的事故得到较好控制。美国自1776年独立以来,曾经有13年没有国君,国家依旧能够稳定,原因在于“宪法至高无上”深入人心。我国“人治”的传统,使得我们在赶工期、献礼工程、首长工程面前,必然会把安全放在一边,企业安全文化难以形成。

    三是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不力。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强;安全生产监察力量薄弱;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尤其政府惯于采用的运动式检查,造成安全要求时紧时松:下属行政部门等待上级每年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企业则等待上级检查时把领导应付好。这种工作惯例,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做到长期、稳定、连续。

    四是违法处罚不能落到实处。国外是以个人能力和资格为基础发展企业,如日本法律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可以成立一级设计事务所。所以,事故发生后,国外首先是处罚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人,甚至终身不得再涉入此行业。我们是以企业资格填充有能力的个人,如一级企业,按规定凑足和保持若干一级建造师。事故发生后只是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并不影响个人职业生涯。责任的轻重差别,直接导致责任心的大小。

    五是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作用远未得到发挥。一方面是建筑安全研究工作不足,全国众多的建筑科学院,没有一家有专门的安全研究所,导致安全的技术创新落后于安全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安全投入不足,我国20世纪90年代每年平均的生产安全投入占GDP比例仅为0.7%,而发达国家高达3%以上。用万人投入率比较,美国是我国的3倍,英国是我国的5倍,日本是我国的3倍多。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安全文化素质,传播安全文化。塑造企业安全文化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细致的心理工作,它需要企业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长期的总结、提炼、倡导和强化。为此,在塑造企业安全文化过程中,要把企业安全文化所确定的价值观全面地体现在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和员工行为之中,并利用制度强化企业安全价值观,把它渗透到企业的每一项规章制度、政策及工作规范、标准和要求当中。只有员工把那些安全制度变成了自己的行动指南,从思想上接受企业倡导的安全价值理念,企业安全文化才有恒久的活力。

    2、落实“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各级领导都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毕竟,安全工作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之一。国外政府只负责监管工程安全、环保等涉及生命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其它都交给市场和法律解决,在行政资源并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大力支持发展市场力量,特别是中介服务,把自己更多的力量投放在公共利益的服务上,而不是行政审批上。安全监管工作应改变运动式检查,借鉴国外政府安全检查事先不通知的做法,加强日常巡视,实现检查常规化。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1/57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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