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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业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

收录时间:2006-06-17 03:3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冯彬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消除社会矛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份,物业管理越来越为人们认同,成为了居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和谐社会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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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消除社会矛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部份,物业管理越来越为人们认同,成为了居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和谐社会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物业管理对和谐社会主要有有以下三方面社会功能:

    1、它具有教化和益智的社会功能。

    现代物业管理追求的是一种小区的情调、小区的感觉、小区的文化与品味,使住户有一种情感的归属。这样的物业管理,能增长住户的见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居民的素养。

    2、具有促进居民身心健康的功能。

    在衣食无忧的现代都市人群中,追求舒适、个性的生活小区正成为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集中表现。生活在高档小区,享受着高档物业管理,能产生“物我两忘”的身心体验。这样人就会心情舒畅,心胸开阔,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3、具有社交和繁荣文化的功能。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消费与其他消费一样,存在着循序渐进、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螺旋式上升运动的规律。现代物业管理则能通过建立多种平台或采取多种形式,来促进住户的交流,繁荣社区文化,推动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因此,物业管理消费促进了居民的社会交流和情感交融。

    以上三方面主要社会功能,无一不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规模总体偏小。

    由于房地产开发规模普遍较小,开发方大多自行组建物管公司或成立物业管理处等,直接形成了一般物业企业难以快速实现高规格和大规模发展,企业规模总体偏小。

    2、物管投诉多,社会认可程度低。

    物业投诉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物管企业提供的服务和住户期望与理解产生了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是开发方没有足够重视所建物业后期管理须要的客观条件与运作成本。还有政府未下力气引导群众对物业管理消费形成正确认识,造成其社会认可度偏低。

    3、相关政策配套法规规定实施细则滞后,物管企业竞争意识不强,竞争无序。

    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游戏规则”,配套法规出台少,出台的也不细,大多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就造成出了问题难以统一思想与认识,并逐步使分歧加大矛盾加深,个案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时间推移则形成面性问题。

    4、物管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不高,后劲不足;

    有研究人员指出,规模化发展也并不等同于规模效益。很多物管企业因摊子过大,管理跟不上,人才匮乏而运营不下去,再加上整个行业面临的共性现实困难问题,一些急剧扩大规模的物业公司其物业管理主业大多出现亏损,不得不退出部份楼盘的管理。

    5、融资困难;

    6、特色企业文化未形成。

    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观念落后,认识错误:

    A、关于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针对物业产权多元化发展状态而产生的,业主自管则不在《物业管理条例》调整范畴,不属于条例规定和承认的物业管理。

    B、关于物业收费标准:

    由于各类物业的类型不同,其管理服务的项目有所差异,需要管理服务的内容和管理服务的难度、深度及细度也不尽相同。不同物业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不同管理服务项目,不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有关规定,分别测定出不同物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这才是最科学的收费标准。

    C、关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业主的非理性维权,使物业管理的纠纷随之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他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具经营管理物业的营业资格。其做为一个非经济组织同经济实体的物业公司订立委托管理合同在法律上不对等,表现在业委会对其他住户与物业公司造成损失时无赔偿责任和能力。另外业委会的自治组织职能同业主自律应结合,并须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这才能真正提高自治管理能力。

    2、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细则严重滞后。

    由于配套政策规定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使现实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没法快速裁判。物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一些纠纷问题的解决上,主管部门因缺少可依据的配套法规与细节难以出据权威意见,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四、解决物业管理现存问题,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

    依据物业管理法律的指导思想,以及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和物业管理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解决物业管理面临的观念认识错误与法规滞后二大主要问题,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

    A、从以下10个方面引导形成正确观念和认识,化解矛盾。

    1、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关系。

    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给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主仆这种带有奴性的错误区分。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目的相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目的应是一致的,即共同管好小区。

    3、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什么都管。

    物业管理公司终归是企业,职责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很多社会问题物业企业根本没有能力解决。

    4、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等于是对物业管理投诉。

    有关部门把住户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也当作“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误被列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经了解,有关物业管理咨询投诉情况,其中认为配套不齐全、规划不到位、质量有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属对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的有效投诉并不多。

    5、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

    不少人习惯于过去住房的福利型政策,对物业管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不理解,甚至持抵触态度,拒交管理费。其实,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就有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完好的义务。

    6、物业管理服务费并非越低越好。

    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费越便宜越好,物业管理招标的宗旨也是“价低者赢”,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专业化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是需要投入成本的,物有所值是最简单的道理。

    7、物业管理治安防范不是看家护院。

    物业管理公司给住户、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是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住户、使用人不能认为交了物业管理费用,就可以放松警惕性,应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个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

    8、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

    由于历史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普遍一直为水、电等公用事业部门无偿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用,甚至承担因业主、使用人拖欠、拒交水电费而垫付,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9、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维权。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业主、业委不一定就是弱势群体,实践中住户往往可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少交、拒交管理服务费,而物业企业却没有很好的办法应对解决。另外,一些部门、机构人为导致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负担。因此,物业企业也应当依法维权。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光是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

    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因缺乏有效学习而沉醉在理所当然的“管理者”角色里,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害群之马,这些则应由主管部门查处纠正。

    B、针对配套法规规定与实施细节滞后问题,政府应尽快着手修订、制定。在各项配套法规与细节未出台前,则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指导解决相关问题,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发展与加剧。

    总之物业管理行业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助于文明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最重要的还是依靠法制,最终使物业企业与住户实现依法依合同办事。

    作者:海南长信卓尔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冯 彬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6/46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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