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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收录时间:2011-05-22 03:53 来源:襄汾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作者:彭淑芬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了总结,并结合多年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分析,从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 监督管理

        0 引言

        20多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工程质量监督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能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未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各工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人证不符、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或者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严重的影响了工程质量。特别是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尚属空白,导致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能保证,从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等等。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多年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如下简要分析。(参考《建筑中文网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后持有关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对文件、资料真实完整的工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2 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重点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检查的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三个方面。监督计划应由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职责,将监督工作进行到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2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不应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在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2.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应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对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认真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2.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主要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试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认真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2.5 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准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规范;并认真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3 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检测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抽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及时、完整。

        2)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主要抽查地基处理、地基基础防水、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的质量情况。

        4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主要检查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监督检查生产厂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出厂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5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施工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必须合法、有关机构人员必须到位,应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及标准,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应现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价;应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文件和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监督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要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徐 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石 礼.建设工程质量知识读本[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3] 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Z].

        [4] 田文龙.浅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交底[J].山西建筑,2009,35(2):225-226.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105/149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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