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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计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

收录时间:2009-03-05 20:19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许红,徐晓东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本文阐述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分析了设计过程中忽视经济合理性的原因,对如何加强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延伸阅读:关键 工程造价 设计控制

论文关键词:设计控制;工程造价;关键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分析了设计过程中忽视经济合理性的原因,对如何加强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据西方一些国家统计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体制、机制诸方面的原因,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和措施,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将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精力投放在施工阶段--施工招投标、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这样做尽管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毕竟是事倍功半。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地把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特别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形成不外乎三种,一是采用设计方案竞选;二是设计招标:三是直接委托。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时,一般仅仅考虑其设计方案建筑可看性、结构可靠性及设计技术力量,往往忽视经济合理性,特别是工程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后,设计人员为了逃避因设计引起责任往往增加设保险系数,造成巨大浪费。即使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实行限额设计,也往往由于设计人员缺少施工现场经验及经济观念,大量不合理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介难以得到控制。即使实行限额设计,也往往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如果在设计完成后发现概算超了,然后再进行设计变更以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则会使投资控制处于被动地位,也会降低设计的合理性。第二,限额设计由于突出地强调了设计限额重要性,使价值工程中有两条提高价值的途径在限额设计中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即造价不变,功能提高;造价略有提高,功能大幅度的提高。尤其后者,在限额设计中的运用受到极大地限制,这样也就限制了设计人员的创造性,有一些新颖别致的设计往往受设计限额的限制不能得以实现。第三,由于限额设计中限额是指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没有考虑项目营运后的维护使用等费用,因此会出现限额设计效果较好,但项目的全寿命费用不一定经济的现象。另外由于目前设计收费办法以及设计单位所承担责任的不合理,使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得到落实。目前的设计收费是根据设计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的,如出现质量事故由设计人员承担设计责任,但如果设计保守引起的极大浪费,则由于没有设计监理进行制约(目前施工图审图由于审图单位仅仅从技术上审核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往往形成"审图审图,造价越审越大"的现象),建设单位不得不承担全部费用。因此在这种不合理制度下,设计人员往往侧重于技术角度,而基本上不考虑经济合理性。长期以来形成我国设计技术人员在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上跟国外同行相比可平分秋色,但设计思想保守,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落后,缺乏经济观念,难以形成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性,在经济合理性基础上技术先进性,使工程造价控制在设计阶段就处于失控状态。那么怎样才能使处于工程造价控制关键阶段的设计得以有效的控制呢?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并不是一味降低工程造价,而是提高其价值。也就是运用价值工程,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使之以较低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产品价值。提高产品价值途径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五种:一是提高功能,降低成本;二是功能不变,降低成本;三是成本不变,提高功能;四是功能略有下降,但带来成本大幅度降低;五是成本略有上升,但带来功能大幅度提高。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其功能已基本确定,要提高其价值,就势必降低其成本,使成本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处于最低合理值,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在现行体制条件下可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以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联合体,取消原有设计收费办法,将设计费融入工程总成本内进行成本效益挂钩,即采用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的形成。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并与建设单位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单位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承包单位仅得到全部成本;如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建设单位不予以支付,由承包单位自行负担。目前设计、施工单位均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二个不同阶段操作层面上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由于各自所处位置及企业利益不同,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设计人员由于缺乏施工现场经验引起设计缺陷不能得以及时更正。而且由于设计单位设计收费办法以及所承担责任的不合理,导致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较小,如"因勘测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测设计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外,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测设计费相等赔偿金",而不是支付全部损失。因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先天不足、价值功能比的不合理、设计方案的局限性等设计原因所造成投资极大浪费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裁。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并以设计为责任投标单位的总承包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设计和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为了共同效益,必须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挖掘降本潜力,在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的同时注意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从而提高建设项目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龚维丽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二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 罗鼎林主编,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
    [3] 陈建国主编,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
    [4] 何伯森主编,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903/125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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