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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跳族”与“铁饭碗”根性异同探源

收录时间:2008-10-09 20:52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物业管理行业被人们誉为“朝阳产业”以来,迄今已历三十年矣。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朝阳产业发展了三十年,就应该进入成熟期,甚而至于到了如日中天的阶段。其标志大致应为法规严谨,齐全配套;行业理念清晰;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为城市和谐有序的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成熟;企业管理运行体制完备……。人们已经认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习以为常的享受着这个行业带来的种种服务和方便,并顺理成章地履

延伸阅读:上世纪 人们 朝阳 物业管理 行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物业管理行业被人们誉为“朝阳产业”以来,迄今已历三十年矣。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朝阳产业发展了三十年,就应该进入成熟期,甚而至于到了如日中天的阶段。其标志大致应为法规严谨,齐全配套;行业理念清晰;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为城市和谐有序的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成熟;企业管理运行体制完备……。人们已经认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习以为常的享受着这个行业带来的种种服务和方便,并顺理成章地履行着自身的付费责任。而事实并非如此。上述的种种描述性表述仅仅是理想化的憧憬而已。事实上,上面所描述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有着相当的反向事实存在:法规不切实际;行业理念混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矛盾激化……企业服务不到位,事故频出;业主拒缴物业费;企业陷入恶性循环运营、难以为继……。虽然主流媒体在极力地粉饰太平,为政府的政绩鲜花着锦,但跻身于行业之中的有识者、亲历者却明白的很。缘于这些人在市场中、在行业中、在企业中身体力行、亲历亲为,最知道其中的甘苦所在,最知道发展这个行业的着力点倚重所在。(参考《建筑中文网

    源自2007年8月26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在修改稿中突然出现了“物业服务企业”一词。对于行业界的人士来讲,这一并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词汇变更不异于振聋发聩。对于笔者而言,从事该行业近二十年,对欧洲、美国、日本、新加颇、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过广泛的考察和研究,对这一似轻实重的变化百思不得其解。然身在江湖,又不甘作等闲之辈,故冒昧下笔,谈一些自己的管知陋见。为避冒韪之指,借武林中“闪躲腾挪”之理念,自题文为“悖论”。“悖”者,一是指不同意见,同时还有自甘认错的预案,一旦遭议,会立即作龟缩态。而毕竟天生责任心所在,遇此不解之惑,如鯁在喉,不吐不快。是非圈点,随它去吧。

    一、证据链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签署。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该条例明确了行业性质为“物业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

    第一次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并以该概念事实取代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

    3.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规定该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总理温家宝签署。

    《物权法》与该“法规”同日施行。根据“法律”与“法规”的等级序列规定,《决定》显然是依《物权法》的定义而来。

    4.在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中,许多专家、学者作了权威性说明,其中有的专家、学者即是直接参与法规、条例的制订者和修改者,具有公认的“解释权”。因此,可以认定,这些解释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关于从“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专家的解释如下:

    修改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公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二、“管理”、“服务”释义源考

    对一个字的演变,一个词汇的产生和发展、变异,应进行基本的本源考据。

    199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的《辞源》中给出:

    (一) 管理。

    1.“管”,管制。

    凡例:《战国策·秦·三》,淖齿管齐之权。

    《史记》七九《范睢传》,李兑管赵,囚主父于沙丘。

    根据上述史实记载,淖齿,李兑都是被赋与了管辖之权的官员或特史,才能行使管制的职能。而被管制者——赵国的君王“主父”则被“囚”于沙丘。沙丘者,一定是个极难生存的蛮荒之地。显而易见,管的本生意义就是管制,或称为约束。

    2.“理”,顺。

    凡例:孟子《尽心。下》:貉稽曰:稽大不理于口。

    说的是貉稽自嘲,经常被大家嘲弄非议。这句话中的“理”字就是“顺”的意思,“大不理”即为“特别不顺畅”。我们今天常说的要“理顺”某某关系,其词性本源就在于此。

    从《辞源》分释的“管”、“理”的词义来看,“管”表示约束、管制之意,且带有强制性的元素:“理”则表疏导、浚顺,带有梳理性的元素。将这两个字组合起来的“管理”一词,显然应该是一种“管”和“理”的组合行为。既约束和疏导相结合的行为过程。如果再通俗化一些,可将“管理”定义为“对某一事物发展的有序、有效的控制过程”。姑妄揣之也。

    (二) 服务。

    1999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辞海》中给出了“服务”的释义。

    “服务”条。服务,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的活动。

    虽然解释的语句有些曲折生涩,但经过仔细分析,从中至少可以得到两个结论:

    一、服务是“软件”,不是“实物”。

    因为服务主体提供的是“活劳动”。而“活劳动”是“物化劳动”的对称。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同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相对而言。在任何社会,生产过程总是活劳动作用生产资料的过程。离开活劳动,生产资料本身就不能创造任何东西。显然,活劳动的供应主体一定是人,活劳动的内容则是人的智慧、汗水、技能、才华等等。

    二、因为释义中提出了“满足他人”的要求,实际上是为判定是否构成“服务”行为确定了一个标准。

    “满足”了他人,可确定为是“服务”行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是“服务”,仅可以认定是某主体提供了“活劳动”,就象种地、打铁、采矿等面对无生命的客体一样。

    三、“物业管理”的本生内涵

    “物业管理”一词,从汉语语法上讲,是一个谓宾倒装的典型句式。这个从港、澳、台和日本引进的词汇在进入中国内地时还不大被人们普遍接受,但随着“外来语”的铺天盖地地潮涌而来,再加上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人们也就顺其自然,似是而非的接受了。就象接受“新登场”、“灾害防止”、“名人秀”等外来语一样。人们不但接受了,似乎还明白了其中的涵义。但只停留在大约是怎么回事的层次,至于细细的考究它的来源演变就没什么兴趣了。

    如果作为一个标准的汉语“主谓宾”句式,“物业管理”一词的本生句式应为“某某管理物业”。譬如“某公司管理物业”。显然,它首先略去了主语——既实施实际管理行为的主体,变成了“管理物业”,又进行了谓宾的倒装改造——变“管理物业”为“物业管理”。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完整句式到可以描绘一个行业特性的词汇的演变过程。

    可慰的是,虽然这个演变过程没有几个人去考究,但公众对此予以了认同。更可喜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这个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及这个行业的称谓给以了关注。

    从“释义源考”一节得出的结论中考究“管理”与“服务”的地位和关系,似乎“管理”更能涵盖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控制行为现象。譬如“财政管理”、“金融管理”、“交通管理”等现象,其中既有约束、制约行为,又有疏导、理顺行为。相对而言,“服务”显然较少有约束行为的体现。就是说,服务行为只是一种“泛劳动”行为。主体特征也不尽明显,有较强的依附性。而“管理”中的“理”之释义,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本身已有服务的概念蕴涵其中。譬如,某警察值勤,遇某车违章停车,警察予以制止,此即约束行为。驾车者若询;此处不能停,何处能停?警察若答:我只管此处不能停,何处能停我不管。这种现象只能说该警察只进行了“交通管制”或“交通管束”,不能认定他在进行“交通管理”,因为他没有“理”的行为过程。这个“理”既为疏导和服务。假如该警察不但制止了违章停车的行为,还和颜悦色地告之驾车者停车场的地点和走向,驾车者满意致谢而去。则可认定该警察实施了一次完美的管理过程。而这个过程从理论角度上说采用单纯的“服务”是无法完成的。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10/15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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