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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小水电财务评价

收录时间:2008-05-04 02:2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1995年7月水利部颁发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以下简称《评价规程》。对统一全国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推动小水电财务评价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能力下降,电力相对过剩的矛盾显现。电力发展开始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对小水电而言,也由过去的放开“发”,发展到规定上网指标限制“发”

延伸阅读:小水电 水利部 规程 评价 财务

    1995年7月水利部颁发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以下简称《评价规程》。对统一全国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推动小水电财务评价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能力下降,电力相对过剩的矛盾显现。电力发展开始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对小水电而言,也由过去的放开“发”,发展到规定上网指标限制“发”。(参考《建筑中文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投融资体制也发生了变化,由国家单一投资主体,变成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个体投资者,纷纷投资小水电,作为投资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关心的是有没有钱可赚,作为电网,通过市场的竞争,竞价上网,电价低质量高的电站成为首选。

    因此,小水电如何面对竞争激烈的电力市场,迎接电力体制改革,如何进行财务评价,才能更准确更合理地反映小水电站的优劣,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参谋,推动小水电的健康发展,是小水电财务评价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

    1、小水电财务评价方法

    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执行的《评价规程》采用的是还贷期反推电价或新电新价,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反推电价过高不能被市场所接受,过低不利于小水电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应按静态投资,现行上网电价和贷款条件测算最大还贷能力和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不得小于规定的20%,并对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最大还贷能力和资本金测算,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借款偿还期和年运行费

    按有关文件规定,50MW以下的小型水电站贷款偿还期仅6年(从施工第1年开始),而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施工期也要2年~4年,还款期仅4年~2年,一般情况下,按现行上网电价是还不清贷款的。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小水电建设情况来看,银行认为小水电的收入稳定、回收可靠,不存在大的投资风险,还贷期可以长些,甚至有些银行投资的电站出现了每年只要求还利息的情况。

    因此,在进行财务评价时没有必要对还贷期做硬性规定,应由市场来决定,即由业主、银行根据项目的还贷能力和各方的期望值协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实际情况。

    小水电年运行费包括发电成本中的修理费、工资及福利和其它费用。在《评价规程》中职工福利按工资总额的14%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保险金、劳保统筹、住房基金等过去没有的费用,现在也应运而生了,按有关文件,它分别占固定资产投资的0.25%,工资总额的17%和10%左右,这些都应计入小水电的年运行费用中。

    3、财务评价主要指标

    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及贷款偿还期等主要指标,并以财务净现值、静态回收期等为辅助指标。将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行业的基准收益率ic进行比较,当FIRR≥ic时,即认为该水电项目具有盈利能力,在财务上可以考虑接受。

    众所周知,财务评价主要是考察项目本身获利多少,是否具有财务生存能力。从笔者最近参与的几个小水电项目财务评价来看,由于项目的融资方式较好,按现行电价和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计算,这些项目的还贷能力和资本金分红率均能被各方股东所接受,但就是财务内部收益率达不到财务基准收益率的要求。项目在计划部门审批时受到质疑。如果一定要达到或超过财务基准收益率的要求,则需要反推上网电价,而反推的上网电价,电网又不能接受。这样一些相对较好的水力资源被闲置而浪费。笔者认为,财务评价方法中无需同国民经济评价一样,设置一个类似社会折现率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因为投资者也无需从什么行业的角度来考察项目。另外,同一行业的建设项目外部条件也千差万别,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水资源量、利用程度差异均较大,各不相同,也很难定出一个全国都适用的数值,即使是某一地区,亦因贷款利率、物价指数的变化而非一恒定性。可以断言,计算出来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小于基准收益率的项目并非实际盈利能力差的项目,常会出现一些看好的小水电,而财务内部收益率达不到财务基准收益率的要求。因此建议在修订有关财务评价的规范时,不宜以此做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对于单一水电项目,应当以投资者可以接受的最低项目融资成本作为项目可行的依据。即使要保留财务基准收益率这一参数,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测算工作,并随银行贷款利率和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定期公布。目前这一工作相对滞后,如《评价规程》仍为10%,而现在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为5.76%,较制定《评价规程》时的电力行业贷款利率11.6%,已下降了5.84%,显然财务基准收益率10%已不合理。从目前来看,财务基准收益率以5年以上贷款利率5.76%加1~2个百分点的风险系数(约7%~8%)小水电建设项目就会有利可图。

    4、尽快组织并完成《评价规程》的修订工作

    首先应尽快组织《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的修订工作,使之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小水电项目,财务评价结果已成为项目决策的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小水电项目只要财务评价可行,国民经济评价亦会可行,而且《评价规程》采用的影子电价法,任意性较大,从已完成的项目来看,几乎没有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的项目,如采用煤油火电替代方案做国民经济评价,实际上是电源的优选问题,它涉及水、火、核电及其它能源在某一地区的资源配置问题,应是电源规划应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小水电可只进行财务评价,并按此结论,确定项目在经济上可行与否。

    随着电力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三峡工程2003年投产、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供需市场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给小水电项目的财务评价方法提供了新的课题和任务,要求水利水电经济工作者,对新形势下的小水电财务评价方法、参数、报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出一套更符合小水电实际情况的财务评价方法。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5/10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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