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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普法中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时间:2008-03-23 23:1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普法是一个世界性课题,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普法。在法律运行的环节中,普法所承载的远不只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它还包括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薪火相传的文化传递功能。从文化的角度看,普法还是一种文化仪式。因此,简单地看待普法的功能是不妥当的。从"一五"到"五五",我国的普法声势浩大,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建筑行业同样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普法没有缺陷,相反,形式主义、不经济、普法理论基础薄弱等缺陷制约着我

延伸阅读:主体 文化 普法 法律 缺陷

    普法是一个世界性课题,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普法。在法律运行的环节中,普法所承载的远不只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它还包括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薪火相传的文化传递功能。从文化的角度看,普法还是一种文化仪式。因此,简单地看待普法的功能是不妥当的。从"一五"到"五五",我国的普法声势浩大,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建筑行业同样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普法没有缺陷,相反,形式主义、不经济、普法理论基础薄弱等缺陷制约着我国的普法实践,尤其是主体法律意识欠缺呼唤着普法理论的更新。建筑生活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生活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建筑法律规制不是任意的。建筑法治是国家整体法治的构成要件,建筑普法是建筑法治运行的重要环节。建筑普法有着自身的个性,既要遵循普法的一般规律,又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建筑普法如何进行,如何在建筑普法中致力于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主体法律意识及其在普法中的意义

    一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但是由于人们将法律的范围局限于国家制定法,因此一般人所理解的法律意识只是一种制定法意识,普法实践中所灌输的是一种朴素的要求人们守法的理念,其实也是一种对制定法的简单跟从意识。法律意识所指向的除了国家制定法,还应包括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恰恰是对理想法的追求引发了现实法律的制定冲动。而理想法同时也是现实法律的评判标准。正确的法律意识决不是对现实制定法的简单盲从和机械反应,它还具有批评完善现实制定法的功能。因此法律意识是对现实法和理想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

    郭道晖教授在其专著《法理学精义》中区分了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认为把法律意识仅仅局限于对现行法律或法律现象的反映与认知,就难以超脱现行法律的局限性,不能对法的本体与法治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也不能全面形成合乎正义、合乎社会进步需要的法的价值取向。无疑,这种区分有利于纠正人们的错误认识。鉴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已习惯使用法律意识的概念,将法律意识的内涵扩张可能是一种更为便利的做法。强调法律意识内涵中理想法的比重,是今后法学教育和普法的任务。法律意识有健康与非健康之分。培育一种健康的法律意识是普法的应有之意。灌输对法律的奴性服从是封建统治者的一贯做法,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法律不过是治民之具,因此无论是施治者还是受治者都缺乏对法律的主体情感,缺乏主体法律意识。所谓主体法律意识是指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人是主体的价值理念,它包涵以人为本以及对人的尊严、人权、人道、人性的强调等珍贵思想。

    既然人是主体,法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人,普法所秉承和灌输的就应该是主体法律意识。主体法律意识将会涵育一种对法治的支持文化,是法治不可缺少的支撑力量。离开了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普法只能事倍功半,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建筑普法中法律意识培育的误区及其根源

    我国的建筑普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些重要的法律得到宣传,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建筑法律因其应用性、技术性等特质难以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形而上的思考,人们热衷于建筑法律的具体应用,不屑于在法治的整体构架中思考建筑法律的意义。建筑行业法治无疑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行业法治离不开人们的心理认同。站在法治的高度和主体法律意识的视角,我国的建筑普法存在如下误区:

    1、过于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宣讲,忽略建筑法律的理论基础。建筑法律离开了法律的整体,离开了法治的意义认同,便蜕化为僵死的教条。因此,人们一谈到建筑法律,便联想到建筑法律条文。在建筑法律和人们的生活之间、建筑法律和法的意义之间缺少心理沟通和情感联系,人们的建筑法律意识中缺乏精神认同。缺乏精神认同的建筑法律意识必然视人为法律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受治者,不利于建筑法律价值的发挥。

    2、过于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宣讲,忽略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知识虽然重要,但只是法律意识的一个方面,法律知识只有内化到人们的意识深层,在人们的观念和心理中扎根,才能真正成为对现实生活起作用的力量。而法律意识的更新离不开理论的导引。因此普法实践中不能忽略以重在说理为基础的法律意识的培育。

    3、将建筑法律意识等同于对现行建筑法律的服从意识,不利于主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健康的建筑法意识是国家制定建筑法律的基础。这种建筑法意识中存在一套理想的建筑法体系,它体现了现实生活之所应然与必然。理想的建筑法体系是现实建筑法律的范本,人们的建筑法律意识中越确信这个范本的存在,越成为批评完善国家制定法的力量,建筑法治的基础更为牢固。不健康的建筑法律意识则可能从表面宣扬守法意识,实质上消解了人们守法的基础。因为奴性的服从意识不仅难以获得认同,反而容易受到抵制。

    4、普法中的形式主义严重。

    以上误区根源何在?首先,建筑法律的实务需要使人们更注重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其次,建筑法体系的复杂性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的匮乏,人们难以找出建筑法律的合理定位,于是满足于在纷繁复杂的条文中穿行;第三,建筑普法方案缺乏整体构思,割裂了建筑法律与整体法律体系的联系,忽略了法治的整体构架;最后,与法学教育有关。中国法学将主要精力放在实在法上,法学教育所宣讲的法律意识是一种实在法意识,没能重视法律的精神文化基础。西法东渐以来,我们沿袭了西方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在形而上层面,缺乏与传统文化的嫁接,没能在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基础上培育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精神文化,虽然法治得到强调,但整个社会没有法信仰。大众的法律文化观趋向权力本位和法律工具主义,其中还浸染了法律虚无主义的精神气质。以注释法学为主导的法律实证主义教育模式必然在普法教育中体现出来,其主要表现就是主体法律意识匮乏。

    三、建筑普法中主体法律意识培育的路径

    如何在建筑普法中突出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笔者有如下思考:

    1、更新普法观念,树立生活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培植有利于法治的精神文化。生活法律观强调法律来自生活,法律是生活的规则。由于生活法律观从人们的生活出发来认识法律,法律更容易得到人们的认同。人本法律观强调以人为本,是对传统国家强制法律观和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的超越。对人权、人道、人性和人的尊严的尊重是人本法律观的根本。生活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有利于主体法律意识的确立。

    2、建立普法的法律整体方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整体和重点相结合。既考虑法律体系的要求,又突出行业重点。既讲授建筑法律知识,又引导对建筑法律根源性的追问。不孤立地讲授法律条文,建立起建筑法律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

    3、区分法与法律,引导对法律的形而上思考。在汉语语境中,法律既指规范性文件,又指法律的总体。但是所有的法律加起来也不等于法。西方语言用不同的词表述法与法律,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混用,导致人们以为二者是一回事。在普法中必须重视对二者的区分。法律是具体的,法是抽象的。在西方,法具有高于法律(人定法)的特性。法的超越性基础的缺失影响到法的信仰,因此不仅要重视法律,而且要引导人们重视对法的思考。对法的思考是主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节。

    4、重视法律接受者的心理过程和情感体验。法律的接受离不开主体的认知、情感与意志作用的充分发挥。正是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情感投入才最终确立起主体法律意识。由此在普法中应重视教育方法论,积极探索主体接受的有效渠道。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803/9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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