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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收录时间:2007-11-06 03:5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2007年,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眼长效,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延伸阅读:党中央 全国 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 形势

    2007年,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眼长效,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参考《建筑中文网

    一、2007年建筑施工事故

    总体情况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报告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859起、死亡1012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3.27%,死亡人数下降了3.44%;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35起、死亡144人(其中重大事故2起,死亡21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0.26%,死亡人数下降了1.37%.

    2007年,有13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上年同期上升。其中,天津市事故起数上升66.67%,死亡人数上升70%;宁夏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60%,死亡人数上升45.45%;广西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10.53%,死亡人数上升45%;河南省事故起数上升10.53%,死亡人数上升37.04%;江苏省事故起数上升28.13%,死亡人数上升22.62%;安徽省事故起数上升10.81%,死亡人数上升21.62%;内蒙古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52.94%,死亡人数上升17.39%;吉林省事故起数上升3.85%,死亡人数上升15.38%;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12.5%,死亡人数上升10%;贵州省事故起数上升13.79%,死亡人数上升5.41%;云南省事故起数上升18.18%,死亡人数上升5%;山东省事故起数上升18.18%,死亡人数上升2.86%;黑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6.06%,死亡人数上升2.27%.

    2007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10个地区分别是江苏省(死亡103人)、浙江省(死亡66人)、上海市(死亡61人)、广东省(死亡60人)、安徽省(死亡45人)、黑龙江省(死亡45人)、北京市(死亡45人)、云南省(死亡42人)、辽宁省(死亡40人)、贵州省(死亡39人)。

    2007年,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共发生35起、死亡144人。其中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有12个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3个地区:辽宁省、湖北省、贵州省;发生3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3个地区:江苏省(共死亡17人)、河南省(共死亡17人)、广东省(共死亡9人)。发生4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2个地区:黑龙江省(共死亡12人)、山东省(共死亡13人)。其中,辽宁省和江苏省各发生一起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

    二、专项分析

    (一)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全部伤亡事故情况分析1、事故类别分析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15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5%、20.36%、11.56%、6.62%、6.42%,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

    2、事故部位分析2007年,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5.51%;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模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82%.

    3、发生事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分析

    (1)履行全部程序的:发生事故368起,占事故起数的42.84%;死亡41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4%.

    (2)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334起,占事故起数的38.88%;死亡41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11%.

    (3)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157起,占事故起数的18.28%;死亡17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49%.

    4、发生事故的工程类别分析

    (1)新建工程:发生事故785起,占事故起数的91.39%;死亡91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90.02%.

    (2)改扩建工程:发生事故56起,占事故起数的6.52%;死亡7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11%.

    (3)拆除工程:发生事故18起,占事故起数的2.1%;死亡2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87%.

    5、发生事故的工程形象进度分析

    (1)施工准备:发生事故20起,占事故起数的2.33%;死亡2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57%.

    (2)基础施工:发生事故137起,占事故起数的15.95%;死亡16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91%.

    (3)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14起,占事故起数的48.2%;死亡50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9.9%.

    (4)装饰装修:发生事故264起,占事故起数的30.73%;死亡28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7.96%.

    (5)拆除阶段:发生事故24起,占事故起数的2.79%;死亡3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66%.

    6、发生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

    (1)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12起,占事故起数的13.04%;死亡12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45%.

    (2)企业投资:发生事故443起,占事故起数的51.57%;死亡5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89%.

    (3)个人投资:发生事故35起,占事故起数的4.07%;死亡4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5%.

    (4)其他:发生事故269起,占事故起数的31.32%;死亡33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71%.

    7、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构类型分析

    (1)砖混结构:发生事故213起,占事故起数的24.8%;死亡23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3.12%.

    (2)混凝土结构:发生事故442起,占事故起数的51.46%;死亡52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1.58%.

    (3)钢结构:发生事故38起,占事故起数的4.42%;死亡5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94%.

    (4)砖木结构:发生事故1起,占事故起数的0.12%;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1%.

    (5)钢、混结构:发生事故45起,占事故起数的5.24%;死亡5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4%.

    (6)其他:发生事故120起,占事故起数的13.97%;死亡15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22%.

    8、发生事故的工程性质分析

    (1)住宅:发生事故432起,占事故起数的56.77%;死亡49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7.34%.

    (2)公共建筑:发生事故184起,占事故起数的24.18%;死亡2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4.86%.

    (3)厂房:发生事故104起,占事故起数的13.67%;死亡11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72%.

    (4)其他:发生事故41起,占事故起数的5.39%;死亡4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9%.

    9、发生事故的地域分析

    (1)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事故342起,占事故起数的39.81%;死亡39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13%.

    (2)地级城市:发生事故258起,占事故起数的30.03%;死亡32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1.62%.

    (3)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215起,占事故起数的25.03%;死亡23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3.42%.

    (4)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44起,占事故起数的5.12%;死亡5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83%.

    10、发生事故的区域分析

    (1)高校园区:发生事故26起,占事故起数的3.03%;死亡3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6%.

    (2)工业科技园区:发生事故39起,占事故起数的4.54%;死亡4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84%.

    (3)经济开发区:发生事故90起,占事故起数的10.48%;死亡10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0.38%.

    (4)非园区:发生事故704起,占事故起数的81.96%;死亡82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81.52%.

    11、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分析

    (1)晴天:发生事故669起,占事故起数的77.88%;死亡79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8.16%.

    (2)阴天:发生事故132起,占事故起数的15.37%;死亡15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51%.

    (3)雨天:发生事故51起,占事故起数的5.94%;死亡5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73%.

    (4)雾天:发生事故3起,占事故起数的0.35%;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3%.

    (5)风天:发生事故4起,占事故起数的0.47%;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3%.

    (二)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型分析施工坍塌:19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54.29%和59.72%.起重伤害:6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17.14%和12.5%.高处坠落:3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8.57%和12.5%.中毒和窒息:3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8.57%和6.25%.其他伤害:2起、死亡7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5.71%和4.86%.机具伤害: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86%和2.08%.火灾和爆炸: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86%和2.08%.

    2、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1)发生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的事故14起,死亡5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40%和36.81%.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711/8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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