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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与转型战略

收录时间:2006-12-16 09:09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继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规定(试行)》之后,2005年5月1日又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8月,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全国“工程担保论坛”,黄卫副部长和建筑市场司负责同志到会讲话。2005年10月,深圳、厦门、成都、青岛、杭州、常州6个城市被建设部列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目前各地积极贯彻有关工程担保的规定,云南、湖北、重庆等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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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市场

    (一)建立和推广工程担保制度及市场信用体系

    继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规定(试行)》之后,2005年5月1日又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8月,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了全国“工程担保论坛”,黄卫副部长和建筑市场司负责同志到会讲话。2005年10月,深圳、厦门、成都、青岛、杭州、常州6个城市被建设部列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目前各地积极贯彻有关工程担保的规定,云南、湖北、重庆等18个省(市、区)建设厅分别发了配套文件,全国2005年以来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实行支付担保项目数达到11583项,占新开工房地产项目数的30.3%,河北省新开工房地产项目436项,实行支付担保的有423项,占新开工房地产项目的97%。据了解,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如国家大剧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首都博物馆新馆、奥运会主场馆和各个比赛项目场馆,以及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实行了工程担保,取得了初步的效果。(参考《建筑中文网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思路明确。2005年,建设部加快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度,组织了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的专题调研,并在苏州、北京和上海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明确了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组织机构。8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等总体目标,以及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同时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并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一些地方采取将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市交易中心大屏幕公示的方法,将建设单位、勘查设计、检测、招标代理机构逐步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监管。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一些地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信用标准,信用标准其设三级信用指标。一级信用指标包括不良行为、优秀业绩、企业基本情况等,其中不良行为一级信用指标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五个二级信用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的执行条款,并同时对应扣分分值,共104条。评价办法分信用分和信用等级两类,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104条对企业或个人进行扣分,形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信用等级由五个二级指标的信用分综合形成。信用等级为A、B、C三个等级,分别代表企业和个人的行业信用状况为好、中、差,信息管理系统将即时统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分和信用等级。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现分类管理。一些地方创造了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含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免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抽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严格审查;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提高监管的综合性,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为了革除各个职能部门封闭管理,对于市场主体监管力度不强的问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多环节联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已经有一些地方建立了多个监管职能部门公用的信息和监管平台。

    落实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标准。在建设主管部门内部整合现有的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监督检查与行政的联动机制。同时,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分门别类地进行规定,提出便于操作的具体内部掌握标准,防止倚重倚轻现象的发生。招投标、质监、安监、建管等管理部门分别对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增加测试手段和指标的通用性,确定监管频率,统一监管结果报告和监管记录,建立监管档案,实行监管情况统计等。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

    制度建设深入展开。2005年7月,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各行政监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的协商制度,促进招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统一,防止政出多门,《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定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改委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2005年10月,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将是监督重点;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严禁“量体裁衣”;施工招标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要防止恶意“低价抢标”行为;要建立评标专家准入清出制度;要建立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提倡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防止“串标”;采取措施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各地不断完善招投标规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规范招投标活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河南、云南、江苏、安徽等18个省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招投标各项工作规则,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不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规范程度不断提高。

    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天津、河北、内蒙古、广东、甘肃、青海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形建筑市场写入了有关的条例或管理办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服务的工程建设服务平台,确保了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序、集中、公开、透明。

    推动全国工程监理工作上新台阶。2005年6月在大连召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对长期困扰大家认识的监理工作的定位、定性、安全责任、收费标准等问题,明确了意见,统一了认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监管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划和布置,提出了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应对WTO后过渡期挑战

    1、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务已经进入后过渡期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在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后的3~5年内,部分产业领域的开放采取逐步减让的方式,包括关税降低、外商在我国一些重要产业投资的持股比例、外资企业可以经营的范围以及对外贸易的非关税措施等等,以减缓对中国市场和企业的冲击。这种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期限就是“过渡期”。我国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过渡期已于2004年12月11日结束;包括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和城市规划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在内的专业服务过渡期将于2006年12月11日结束,进入后过渡期。为了主动应对成为WTO成员国的挑战,同时寻找成员国应有的机遇,主管部门加强了相关对策研究,包括应对WTO各成员国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政策;加强对有关国家进入壁垒的研究,为进一步的多方大量相关谈判做好准备。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2/61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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