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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市属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收录时间:2006-10-04 14:42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邹金林,缪华昌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姜堰市是江苏省的17个“建筑之乡”之一,建筑业是该市的支柱产业,到2002年,年施工产值接近60亿元。但近年来,增速有所趋缓,通过分析,姜堰市自觉认识到,症结在于数量虽少、但能量较大的市属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抓到实处。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市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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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堰市是江苏省的 17 个“建筑之乡”之一,建筑业是该市的支柱产业,到2002年,年施工产值接近60亿元。但近年来,增速有所趋缓,通过分析,姜堰市自觉认识到,症结在于数量虽少、但能量较大的市属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抓到实处。虽然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该市近70家乡镇、部门建筑企业已经完成了体制创新,但龙头不活,龙身龙尾难以起舞。2002年5月,姜堰市政府决心动真碰硬,以“三置换一保障”为着力点,坚定不移地打响了市属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攻坚战。这次攻坚实现了4 个100%,即,公有资本 100% 从企业产权结构中退出;企业职工身份100%实行了有偿置换;改制企业100%实现了经营层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所有改制企业职工 100% 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参考《建筑中文网

    主要做法

    姜堰市于 2002 年 5 月 3 日出台了《关于推进市属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核心是提出了“三置换一保障”改革措施。所谓“三置换一保障”就是置换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企业产权或股权、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姜堰市在前几年企业初步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融产权出售、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招商引资、置换职工身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于一体的综合性深化配套改革。姜堰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紧紧抓住这一契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面推进了市属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主要做法是:

    千方百计筹措改制成本。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指导企业筹措改制成本中,开辟了六条途径:

    流动资金“挤”一块。市一建公司是1951年成立的老企业,公司在职职工775 名,离退休职工275 名,保养人员28名(即上世纪50~60年代下放人员、死亡职工遗属等),在职及退休职工中享受伤残补助的105名,要解决职工身份置换,需要一笔不小的改制成本,该公司通过挖潜、调剂等手段,先后从各驻外公司筹措现金1200万元,保证了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资金。

    政策激励“吸”一块。姜堰市规定:对未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在按规定剥离、扣除后尚有余额的,可拿出余额的25%~35% 用于奖励对企业发展的有功人员;对已改制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可拿出其中公有股份的 15% 以上奖给有功人员。与此同时,姜堰市采取了投股、购股的增量扩股措施,全系统累计新增股本金 7649 万元。

    出售资产“变”一块。姜堰市建管局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出售采取协商定价和竞价拍卖两种办法。对协商定价类的,一般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10%。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下浮 10% ;持股额超过60% 的,可再下浮 1 0 %;持股额达到 1 0 0 % 的,还可再下浮 10%。公有股权协商价格亦可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适度下浮,具体价格经双方协调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竞价办法在确定基数后实施,同样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市东太建安公司改制时,4名社会自然人一次出资88万元买断该企业部分资产,使该企业顺利完成了职工身份置换和体制创新工作。

    行政调配“垫”一块。对三家经营不景气的小企业,姜堰市建管局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对两家有效资产较好的小企业通过协调,由两家规模企业实施兼并,其改制成本由兼并企业负责解决。二是对一家亏损企业,除实施有效资产拍卖转让外,由市建管局垫资30万,补上改制成本的缺口。

    加大讨债力度“追”一块。到2002年底,姜堰市属建筑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在两亿元以上,市建管局通过组织讨债队上门索要,采取激励、法律等措施,近一年时间累计追讨3000多万元,充实了改制成本。

    置换土地使用权“赚”一块。积极鼓励改制企业将原行政划拨的土地置换成企业所有的使用权,然后通过受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一定的差额。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工作。置换职工身份涉及到企业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姜堰市建管局在实施职工身份置换工作中做到了“三个坚持”:

    坚持制定相对合理的置换规则。市建管局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劳动法》《合同法》等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系统职工身份置换实施细则。明确指导原则:所有市建筑企业不管过去是全民还是集体,都必须进行职工身份置换,通过变更、解除、终止或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原全民、集体性质的“企业人”变为“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社会人。明确置换办法:改制企业对职工身份必须实行有偿置换,在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 个月的工资,有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同意,还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破产、关闭、歇业、解体、撤消等原因将使企业失去用人主体资格的,行业系统必须按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相关经济补偿。明确政策界限:改制企业可以实行内退制度。改制企业必须妥善处置特殊人员的有关问题:对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企业应一次性提留交由相关部门支付和发放;土地征用工与本企业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合同工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0年(含10 年)以上的,视同本企业正式职工;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应按现行规定提足;伤残职工按其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费,有工作能力的还要在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对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职工同样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明确置换要点:人走结账,人留记账,退休不算账。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自谋职业、未竞争上岗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置换补偿金,暂无条件的也可与当事人协商约期归还;对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可作挂账处理,还可以根据职工意愿吸收为企业的股份;已达退休年龄的,或近5年内将要退休的人员,不算职工身份置换账。对改制企业原职工因未能竞争上岗或自谋职业者, 其个人档案可由改制企业交由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

    坚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抓形势教育,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砸掉“铁饭碗”捧上“金饭碗”这个弯必须转。通过讲形势,广大职工一致认为:“与其死守在一条无法挽救的沉船上,最终抱着榆木脑袋一起沉没,不如自己解放自己、闯出一条新的生路”。抓对比分析,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不求所在,但求所为”这条路必须走。从与先进单位的对比分析中,他们自觉认识到,小改小发展,大改大发展,死抱“国有”这块大牌子,天上掉不下馅儿饼。深刻的思想发动,使姜堰市属企业的职工身份置换平稳推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有参与改制职工的工龄张榜公布上墙,使职工人人知情,不仅能算好自己的账,而且能了解整个企业的改制账。二是实行监督制度。每个改制企业一般从职工中选出5~7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参与职工身份置换。三是实行举报制度。市建管局改制办设立了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职工举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协调。

    扎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企业改制、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姜堰市建工局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了三个“加强”:

    加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障接续工作。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改制后竞争上岗的职工继续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该市应参与竞争上岗职工1302名,经过主岗位和辅助岗位两次竞聘,实际上岗人数1250名,占应聘总人数的 96%以上;对落聘职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均按规定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为他们交纳了两年的失业保险金,指导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工作。

    加强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筑业属高危行业,从该市改制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企业的伤残率都在5% 以上,老企业的比率更高,因此他们结合改制的实际,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对一般改制企业,他们均按现行政策,对离退休、内退和重新上岗的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少数有条件的企业,改制后还对经营技术骨干层办理了人身商业保险。

    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扶持。一是充分抓住市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契机,积极争取财政对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的投入。二是充分发挥现行政策效应,帮助改制企业彻底分离社会职能,努力减轻改制企业承载的社保负荷。

    全面推进改制企业股权优化配置。建筑企业公有资本逐步退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姜堰市建管局在优化改制企业股权结构工作中采取了四项措施: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共享股。该市认为:建筑业的积累主要是活劳动积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政策,市属8家建筑企业初始由国家和地方的投入不足300万元,经过这些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加速度发展,到这次改制前企业所有者权益已近3亿元。这一资产规模,考虑到多年来政策性扶持的因素,主要应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积累,职工的剩余劳动价值所积累,在按规定实施各项剥离、提留之后,全市仍有企业净资产1亿多元。对于这一净资产的处置,他们提取了20% 左右,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共享股,共享股按职工的工龄、档案工资级别计算到人,列入个人股份,这部分股份统一由企业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享有分红权、继承权,但不能继承和转让,作为企业对职工过去工作的一种补偿,改制时不要求职工个人出资配股,职工可以在企业改制时出让,也可以在今后由企业收购。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10/8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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