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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可行性的若干思考

收录时间:2006-01-21 19:56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程里平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各行各业都有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对于通常的建设工程而言,由于其工程量宏观、价值量大、且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从工程的立项、施工直至使用中有可能发生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意外较多,故它承受的风险更突出。风险的存在,给保险业的发展蕴藏了潜力。然而在目前令人关注的社会保

延伸阅读:保险 可行性 建设工程

    各行各业都有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对于通常的建设工程而言,由于其工程量宏观、价值量大、且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从工程的立项、施工直至使用中有可能发生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意外较多,故它承受的风险更突出。风险的存在,给保险业的发展蕴藏了潜力。然而在目前令人关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虽然保险机构的设置和保险业务的开办已显著增多,但针对建设工程开办的保险险种仍处于基本空白状态。近年来,建设工程中频频曝光出一些重大事故,已深刻地揭示了建设工程蕴含风险的客观性和防范风险的紧迫性。建设工程推行保险,进而纳入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已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的高度关注中,突显得不容我们半点轻视怠慢了。(参考《建筑中文网

    建设工程推行保险,是用市场化的方式来管理和解决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这是现代工程管理科学理论所倡导的,也是一些发达国家业经证明的成功经验。然而,这种市场化的方式在人们的认识还处于陌生的情况下,要使建设工程的保险形成氛围是不现实的。因此,提高人们对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可行性认识,是个当务之急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试图对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可行性谈些粗浅认识:

    一、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有利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风险可行性的计划经济时期施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运作模式,若仍克板地拿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建设工程问题,显然已不相适宜。过去建设工程投资主要来自政府,建设工程风险都是由国家和业主来承担。如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设工程各方均以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独立承担各项民事责任的能力来参与,都有各自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建设工程投资的主体也显多元化的格局。国家和业主已不可能包揽建设工程的风险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将风险转由社会的保险机构来管理和承担,使建设工程中的各方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更明确,实现收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并存,既可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又可约束各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又可约束各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建设工程各方在防范风险的措施落实上和风险一旦发生时,能切实按照经济规律进行市场运作,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交付使用后可消除后顾之忧。

    二、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

    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由于流动性强,加之激烈的市场竞争,工程交付使用后,有的施工企业或许早已转移,或许关停并转,使之难以找见;现行准予上10万元即可注册的设计单位,收缴的设计费只是工程建安费的2~3%,大多设计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处于保本微利经营状况。按《建筑法》规定,设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若设计单位果真因设计失误,承担耗资昂贵的工程赔偿责任,明显存在着力不从心的无奈窘况;另外,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时往往很复杂,要证据确凿的界定原因和相关责任者,尤其是在交付使用若干年之后,其难度是相当大的。要化解如上症结,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不失为一剂良药妙方。它与目前在建设领域推行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可谓相得益彰。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目的也就是要消除工程建设管理中马虎了事、放松标准的短期行为,使项目负责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工程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恰能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贯彻到底,不致因某些不以人们意志转移的原因,而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成为空谈。

    三、推行建设工程保险, 有利于预防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推行建设工程保险,由于保险机构加盟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监控,使得监控的层次增加了,监控的实力得到了强化。保险机构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不可能去承保明知会有赔偿事故的工程,也不可能承保了工程后就放任不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他们会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工程的各个环节,追踪整个施工过程,将有可能出赔偿事故的因素重点防范,落实确保工程质量的对策,带动建设工程各方共同狠抓质量和安全。将事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由此可见,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对于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名符其实是增加了一道牢靠的“保险”。

    四、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有利于激活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流通

    当前,建设工程中尤其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建设,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若住宅建设经过保险机构承保,人们势必刮目相看,情有独钟。因为住宅办理了保险,质量保证的程度将是更令人放心。无论是赔偿责任的兑现,还是保修义务的履行,或者是发生质量事故的概率,较比未经投保的住宅,将更能赢得购买者和使用者的信赖和青睐,而且还可使金融机构接受开发商的贷款要求来得容易,从而使得住宅建设能更快付诸实施,更易走向市场,圆满地实现住宅建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有如上“四个有利于”,可见其可行性毋容置疑的。但可行性要成为现实性,还有着一系列工作要做。笔者以为当前至少应着重抓好两件事:

    其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还是一项新事物。要针对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已养成的无风险意识、不管理风险的习惯,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在建设领域普及保险知识。使人们懂得建设工程参加保险决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而是一项提高损失控制效率,转移风险事件,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能以极小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大举措。让人们树立强烈的风险的意识,明白建设工程自留风险的后患和化解风险的必要。从而促使建设工程有关方自觉地参加建设工程的保险。

    其二,健全有关法规和政策,促进依法实行保险。推行建设工程保险,涉及诸多部门,需要有配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虽然建设工程推行保险有《保险法》、《担保法》、《产品责任法》、《建筑法》等作为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践中,仍会出现由于法规建设欠配套所带来的不便。在现行建设工程保险方面,只在《建筑法》中有“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而对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则无强制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各方应投保的险种和保险费支出允许列入造价成本等重要事宜也无法规可循。上年年初,建设部在重庆召开的全国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会上已提出了推行“设计保险”的思路,如何开花结果,还亟待研究制订出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由此可见,法规建设滞后,政策措施不配套,有碍于推行建设工程保险的步伐。因此,加快建设工程保险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健全,应尽早列入到我们重要工作的日程上来。(作者单位:乐平市建设局)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1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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