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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让人欢喜让人忧

收录时间:2006-01-20 13:34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苏雄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一些地方存在的问题已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和效果。

延伸阅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现状 问题与对策

    边尔伦同志长期工作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第一线,他以高度的责任感,通过对所在省的调查及其他省市同行的交流,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今年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其再次走入我们的视线。据了解,建设部有关部门已把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列入明年的工作日程。我们此次刊登边尔伦的文章,就是希望通过他的调查和建议对规范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让人喜 
    近年来,建设部大力推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该制度的推行,维护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了农民工权益、转移了企业风险,增强了企业对事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了建筑业安全生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也先后制定了实施细则或意见。应该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制度亟待完善  阳光下的阴影让人忧 
    尽管成效较好,但是,各地在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效果,必须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 

    忧虑之一:为什么企业自愿放弃索赔? 

    当前,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业绩考评和事故处罚标准。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凡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就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进行通报,停止半年或一年期限的工程招投标;外地企业在当地发生事故后,还要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应该说,这些措施对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区在执行处罚时,不管发生事故的工地规模大小,不管企业或项目经理以前是否发生过事故,不管企业或工地参与施工的人数多少,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同企业有直接关系,都毫无区分地执行同一个处罚标准。如此一来,就有不少企业隐瞒事故,私下处理,逃避处罚。据调查,有70%的企业或项目部宁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不愿被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如此一来,受害的农民工及家属得不到保险索赔,而保险公司却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更严重的是,在个别地方,由于一些安全监督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在代理保险业务,受利益的驱动,明知发生了事故,也“民不告官不究”。 

    忧虑之二:执法者为何吹“黑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监管。保险公司为了竞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借大多数安全监督机构无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之机,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代理,归属于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属下的单位或公司,让其出面办理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不需要出面,只要同安全监管机构达成按比例分成保险费的约定,即可稳获利润(一般比保监会规定比例高出三至四倍)。 

    由于“裁判”与“球员”成了利益共同体,安全监管机构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日常的安全监管执法中,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比例与事故索赔中,或当保险公司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发生矛盾,安全监督机构出面协调时,往往也会从监管机构自身利益考虑,偏重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忧虑之三:保险费收取到底有没有准? 

    目前,各地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和标准各有不同,有的是以投保工程的建安工作量计算保险费,有的则是以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保险费;同一规模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在不同地区相差悬殊;不少地区将意外伤害保险索赔范围限定在死亡事故,未将施工易发的受伤事故纳入索赔范围;有的还实行了浮动费率,有的则未加条件限定。 

    目前,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及索赔标准缺乏统一的相对可参考的标准,保险及索赔地区差别很大。一些地区保险费交得多,索赔额和保险范围却小;有的地区虽然保险费交的少,出险后索赔额高,保险的范围大。据调查,以缴纳相同的保险费、死亡一人索赔额为例,高的地区12万元,低的6万元,甚至有低于5万元以下的;有的受伤事故索赔1万元,有的却只有5000元。约有60%的地区未将受伤事故纳入保险范围。缴纳相同的保险费,出现了差距悬殊的索赔额和保险范围,谁是受害者?谁是得益者? 

    忧虑之四:“保险”为谁而保?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却错误的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有55%以上的建筑企业认为,企业出钱为农民工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就对出险索赔费有支配权。据调查,有82%以上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后,未主动向从业的农民工公开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和标准;有约86%的企业、项目部在事故善后处理时,未主动向受害的农民工家属告知抚恤费中包含有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费用。有的中、小城市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发生事故后,企业、项目部支付给受害农民工及家属的抚恤费甚至低于保险赔偿费。 

    忧虑之五:保险公司追求利益还是公平? 

    据调查,目前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保险费总额的45%~55%来计算经营风险及利润。为了最大限度化解经营风险,追求营利,对死亡事故的索赔额度自然是越低越好,对受伤索赔尽可能不提。如对受伤事故进行索赔,就设高免赔起点线,不比照工伤保险的残废等级。据了解,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率,几年来都低于总保费25%以下。此保险利润之高,风险之小,引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其策划的利益分成方案令安全监管机构难以抗拒。(参考《建筑中文网

    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让阳光温暖需要它的人 
    当前,积极引导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向健康方向发展迫在眉睫。急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范投保索赔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应该做到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制定政策,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加快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 

    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一直未得到合法解决,安全监督机构为了维持正常的监督工作,在同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同时也建立连带经济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加快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来源,使之与保险代理机构彻底分离,以保障其公正性。 

    加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规范化管理 

    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措施,扩大投保的覆盖面,推进标准化管理,要通过指导、交流、督促,尽快使这一制度覆盖我国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作业人员。同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协调解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同工伤保险之间的关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执行的强制性保险,都要求建筑企业为参与施工的员工缴纳保险费。各地在执行两项强制性保险时,对当前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及用工制度理解各有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对选其中一项还是两项都参加,也还认识不一。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施工管理模式和用工制度,从有利于建筑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予以明确。 

    加快启动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 

    目前,各地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本规则、模式大致相同,投保对象、投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也相差不大,各保险公司返还给代理机构的预防事故经费的比例也基本相近。这对加快建立全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关部门应加快启动这项工作。 

    大力推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中介机构安全服务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601/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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