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建筑研究 专题列表

评标办法哪个更好?

收录时间:2005-07-25 16:00 来源:建筑中文网  作者:碧森尤信  阅读:0次 评论:0我要评论

内容提示:江苏省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办法。

延伸阅读:办法 工程量 建设工程 江苏省 计价

    江苏省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办法。(参考《建筑中文网

    办法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评估法”。“综合评分评估法”是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方法,在商务标、技术标合格的条件下,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企业信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分别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评标办法,在商务标、技术标合格的条件下,报价最低的单位中标。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基建财务的管理工作,参与了各类工程的招标活动,从一年来的施行情况看,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评标的占大多数,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还相对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方难以操控招标结果,有的建设方不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主要考虑的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而“综合评分评估法”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数是主观评分,建设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招标文件中加入有利于某个单位的条款,进而操纵投标结果。

    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严重。除了地区间的地方保护外,行业内保护也比较严重,许多行业主管部门都与其业内的施工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让本地区、本行业的施工单位“有饭可吃”,往往不愿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投资结构不利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推行。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以及交通、市政、水利、农田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是由政府投资的,由于用的不是自己的钱,花多花少都是由政府承担,不需要为筹资而烦恼,因此,许多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往往不去研究评标办法,不去考虑如何节约资金,常常按习惯办事,选用常用的“综合评分评估法”评标。

    专家库设计不合理影响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的实施。低价中标的前提是必须先对投标方案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价,在商务标、技术标都合格的条件下,方能选择最低价中标。这就对参与评审的专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专业要对口,技术要精,而且责任心要强。目前的专家库设计很不合理,一是以市(县)为设置单位,范围太小,专家的选择面太窄,抽来抽去都是那几个老面孔;二是对门类的划分不清或不太细,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特定项目评审的要求;三是对专家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手段,致使那些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的专家,仍然在专家库中,他们评标时往往是凭自己的印象打分,未能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做出综合、认真的评价。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市场经济法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因此,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招投标制度加以完善。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大力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促进落实。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平台。各地区应打破行业、地区封锁,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各部门的各种招投标活动都必须进入该市场按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进行招标。

    大力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明确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改善投资结构。除对国家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外,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应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充分吸收民营资本参与建设。民营资本参与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投资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经济法则在建设过程中(包括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作用。

    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扩大专家库设置范围,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并实行全国联网;进一步细化专家分类,便于各类工程随机抽取对口的专家;完善对专家的考核监督机制,将考核细则上网公布,并要求各地招标组织机构应及时将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情况反馈到专家库,对那些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除出专家库。

来源: 《建筑中文网》.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0507/3108.htm

也许您还喜欢阅读: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省全面实施评述

谈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的管理

深化工程计价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美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作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招投标

试析工程清单之工程造价控制

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筑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研究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策略


【重要声明】本作品版权归建筑中文网和作者所有,允许以学习、研究之目的转载、复制和传播,但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原文出处和作者署名(请参考以下引文格式)且保证内容一致性,不得用于出售、出版、付费数据库或其它商业目的,本站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投稿信箱
引用复制:网址 QQ/MSN 论文/著作 HTML代码

请告诉我们

请告诉我们您的知识需求以及对本站的评价与建议。
满意 不满意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