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文本链接中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By  master 发表于 2006-10-23 9:50:00 [出自: 王彬

【摘要】 超文本链接是在 HTML 文档中定义的交叉引用关系, 链接的对象可以是网站的主页, 也可能是网站的某个特定网 页, 甚至是网页的某个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了超文本链接的含义、种类及其相关链接中存在的侵权责任。
碧森尤信 

  链接技术, 是当今世界因特网的基础, 是网页制作的基础技术,是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关键。据调查, 国内 89.6%的网站设有链接功能。超文本链接(Hyper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 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 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点击一个站点上由 HTML语言编写并含有 URL 地址的词汇、图像来方便快捷地访问同一站点或不同站点上的其他网页、文字、图像、音乐等等多媒体形式。链接就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点击由语言编写并含有地址的词汇、图像, 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另一个不同网址的信息内容。

 一、超文本链接的形式及侵权分析

   由于链接使用的技术不同, 链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性质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1.链出链接。这种方式的链接浏览器窗口是完整的, 窗口中显示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 浏览器地址栏中是被链者的域名, 网页上不再留有设链者的任何信息, 访问者感觉完全脱离了原链接站点。链出方式属于正常链接, 其目的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提供更多更方便的途径, 它只是在用户和链接对象之间搭了一座桥梁。点击网页上的链接, 浏览器的内容从一个网页直接转换到另一个网页的一部分内容, 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的存在, 也能够明显地看到这种链所导引的文件的转换, 虽然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复制了被链接对象的网页内容, 但这只是链接过程中“ 仅存”的暂时的复制件, 在设链的计算机中没有任何复制行为存在, 在设链网站上也没有形成其他网站内容发复制件, 更没有对被链网站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只有由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 URL 的 HTKL 指令组成的词汇或图像。设链者的这种链接行为不属于侵权。例如, 2001 年发生的叶延滨状告新浪网案就属于此类。叶致函新浪网站, 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 路上的感觉叶延滨”, 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检索到他出版的新书《 路上的感觉》, 叶认为新浪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4 万元。被告认为他们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传, 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判决新浪网站胜诉, 认为新浪提供的相关信息只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的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只与页面生成临时链接, 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 因此, 这种检索服务, 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

  2.加框链接。这种方式从技术上说是在多帧中打开被链接的内容, 而其他帧仍然是设链者自己的页面内容。从显示的效果看, 浏览器的地址栏上显示的是设链者的地址, 访问者所看到的被链接的页面只是一帧, 环绕其周围的是设链者自己的网站导航、网站访问量统计等等。加框链接把被链者的网址和版权信息等内容隐藏起来,对访问者来说视觉上感觉仍在设链者网站内, 使浏览者误认为该信息的版权归设链者所有, 如果事先未征得有关作者许可, 应视为一种侵权行为。比如, 华盛顿邮报( Washington Post) 等新闻媒体状告  新闻总汇( Total News) 一案中, 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用户通过链接的导引, 可在主框中看到这些被链对象, 在环绕主框的其他框中出现的则是被告用于获利的广告。法院最后判决, 被告停止以框架方式使用原告的网站内容。

  3.埋置链链接, 也叫隐性链接。这种方法直接略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将用户导引到该网站的某个分页, 浏览该网页时, 浏览器会到被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 并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 从而与设链者网页上其他内容融为一体。通常设链者用这种隐性链接将他人网页上的图片等信息借用过来, 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 该图片就像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 用户直观上已无法判断图像的来源, 设链者目的亦很明确, 即希望用户将被链接的内容视为设链者自己的内容, 由此而获得各种利益。故这一行为应视为侵权。

  4.纵深链链接。这种方式直接略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将用户导引到该网站的某个分页。深层链接是最容易引起版权侵权纠纷的链接方式之一。具体侵权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它存在着复制行为,在设置链接的计算机的网页上显示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 其内存中必然形成复制, 这种复制行为显然是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 深层链接是用户看不见的, 被链对象自动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上, 与原网页上内容毫无区别, 这时深层链接起到了公开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我国 2001 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人。因此, 未经允许设置深层链接就是侵犯了被链对象版权人的传播权。再有, 由于这种链接直接链接到当前内容页上, 可能会修改作品的顺序或者略过作者的版权声明, 这样就可能破坏网页作品完整性、侵犯作者的编辑权、改编权等精神权利; 同时对被链接网站来说, 它减少了在首页上点击广告的机会, 降低了网站的收入, 这对部分还是以广告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网站是不公平的。最后, 有时在用户的浏览器地址栏虽然显示的仍是被链者的地址 ( 还有不少是采取链接地址形式为本站的地址+ 被链者的地址 + 本站数据库中的某字段的链接形式) , 但由于分页的 URL 地址与内容不具有与主页一样显著的识别性, 用户往往不知道该网页的确切归属, 容易误认为该分页为设链者的分页, 足以造成用户的混淆。这种链接可以获得其他网站的有用信息, 甚至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而这些信息的取得是利用其他网站的成果,并没有进行多少创造性劳动, 在网络信息服务竞争中是一种寄生性的做法, 应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二、超文本链接侵权问题的法律解决

  针对网络的特点, 在解决链接侵权时, 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技术手段。一般来说, 网站出于扩大影响和宣传的目的是欢迎友情链接的, 因此, 采用技术手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的链接, 使侵权的难度增加。如采取 ASP 技术,使其他网站的任何链接必须首先连接到主页才能进一步链接, 以保持网站网页的完整性。还可装置网页保护程序,或是使用密码与注册手续, 以防止他人进入其选定的任何特定网页, 或定期更动变动网页的 URL, 这样做也可减轻纠纷的产生和司法的负担。

  2.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内部的自律。目前, 在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在链接问题上各网站间的行业自律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各网站既是同行又是竞争对手, 他们之间既竞争又合作, 共同支撑与维持着网络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网站间的竞争与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正是规范有序的行业协议, 各网站应在行业内部针对相互之间链接以及引发的侵权纠纷问题做一明确规定。如默示同意, 即一切在网上公开发布的网页首先被推定为允许自由链接的, 如果所有者要阻止对其网页的超链接必须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 作出不愿意被链接的意思表示或规定准许链接的条件。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无管理中心等特点, 使这种跨行业的自律规范难度很大, 但实践中已有所尝试。

  3.正当链接。尽量使用正常的链接方式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主页,避免使用容易引起侵权纠纷的链接形式, 如视框链接、深层链接等, 尤其是有意将他人网站网页的域名网址和一些版权声明信息屏蔽掉的链接做法。针对链接是否侵权, 关键要看浏览器地址栏这一点, 在链接时, 要保证 用户的浏览器的地址栏显示被链者的地址。

  4.取得被链网站网页所有权人的同意与授权。从技术上讲, 设置链接并不需要被链者的帮助和配合, 完全可以在被链者不知的情况下设置链接, 法律上也并未明确表示超链接属违法“,但从网络使用礼节来看,使用超链接终究是引用他人网站上建置的内容,链接网站站主使用超链接时,最好能事先知会被链接网站站主,以得到允许”。比如,可以签署网站间的 网页链接合同以根本防止所有可能产生的争议。与网络“海量信息”进行“海量许可”操作难度大相比,设链时获得链接许可应是容易办到的,因为每个网站都有联系的地址。

  5.完善相关法规、规定。比如, 对版权法的“ 合理使用”进行网络环境下的“ 合理解释”, 重新定义网络上的“ 合理使用”, 也就是要放宽网上合理使用的范围, 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超链接行为( 如果这种链接未明显地损害原网页所有者的利益) , 即使是面向全体网民发布这种带有链接的网页, 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而不归入侵权。对版权法修订时, 增加网络上版权人的类似“ 被链接权”之类的新权利, 在复制的概念中添加“ 链接复制”等, 以法规规定的形式来防止付出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版权作品被其他商业网站擅自使用。

  总之, 对于超文本链接行为, 我们认为只要所链接的网站在主页上明示, 并以开新窗口的方式进行链接, 就不应认为是侵权; 反之, 如果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嵌入方式链接, 公开使用被链者网页内容是侵犯了版权行为, 应负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世林.档案信息利用法律研究[M].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4(8)

2.华海英.超文本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情报理论与实践[J], 2002(5)

3.茆艺宗.浅论超文本链接相关的版权侵权与保护.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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