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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日两国的历史经验看建设交易制度创新
lsplxq2005 发表于 2006-1-18 0:43:00 [出自: 沙凯逊,宋涛等]

【摘要】        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建设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成为国际建筑经济理论界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回顾和总结了本国建筑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对新世纪的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学术刊物《建筑研究与信息》(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ilding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出了两期专刊。2000年专刊的主题是“欧盟的建设交易制度”(Construction Business System in European Union),介绍了欧盟五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建设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各自的特点和最近几年所发生的变革。……
碧森尤信 

       新旧世纪交替之际,建设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成为国际建筑经济理论界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回顾和总结了本国建筑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对新世纪的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学术刊物《建筑研究与信息》(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ilding Research and Information)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出了两期专刊。2000年专刊的主题是“欧盟的建设交易制度”(Construction Business System in European Union),介绍了欧盟五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建设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各自的特点和最近几年所发生的变革。2002年专刊的主题是“全球的建设交易制度”(Globals Construction Business System),其视野从欧洲扩展到全球,涉及到美国、日本、新加坡、南非和瑞士等国家。

    这次关于建设交易制度的讨论涉及到欧、美、亚、非四大洲十多个国家。讨论的内容覆盖了二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各国建设交易制度的形成、变迁与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建设交易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建设市场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有关欧盟建设交易制度的内容在国内已有过介绍和评论。本文以美国、日本两国的历史经验为参考,对建设交易制度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讨论,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制度创新提出若干建设。

    1、新经济提出的新挑战

    这次关于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大讨论是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新时代,建设市场日趋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新时代的经济形态是以信息经济与高技术经济为主要支撑的知识经济;新时代的发展模式是以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新经济的出现对传统观念与理论提出了挑战。各个国家、各行各业都必须面对这一挑战,审时度势,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否则就会落伍。国际建筑经济理论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建筑业必须实现以下几方面的转变,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

      .行业形象的转变。从肮脏、危险的行业向职业化、流水化的行业转变。

      .行业性质的转变。从低技能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向知识型行业转变。

      .生产方式的转变。从以现场施工为主向以分散制造为主转变。

      .行业结构的转变。从条块分割向集约化转变。

      .降低生产成本途径的转变。从主要靠降低工资向主要靠提高生产率转变。

      为了增强国际竞争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业提出了在2010年前要实现的具体目标:

      .建设项目的交付时间减少50%;

      .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及能源成本降低50%;

      .居住者与建筑设施有关的伤病减少50%;

      .建设项目的浪费与污染减少50%;

      .建设项目的耐久性与灵活性增加50%;

      .施工中的伤病减少50%.

    要实现这五个根本转变和六制度创新。建设交易制度是建设市场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博弈的一整套规则,是与工程质量低劣和腐败现象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在新经济条件下建筑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温故可以知新,总结历史经验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因此可以说,这次关于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大讨论是国际建筑业对新经济提出的挑战的一种必然反应。

      2、美国建设交易制度:二维空间的三阶段变迁

      美国的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领域,目前美国基础设施的存量高达7万亿美元。在讨论建设交易制度变迁时,美国把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个领域,建设交易制度表现为二维空间的三阶段变迁(Piteroforte and Miller, 2002)。

      图一给出了建设项目的各种和约形式。在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二维空间中,沿垂直方向,投资方式可分为政府直接投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类型;沿水平方向,建设项目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的聚合程度可分为设计与施工相分离、设计与施工合为一体以及设计与施工、运行合为一体三种类型。不同的融资方式与不同的聚合程度相组合,即可得到不同的合约形式与制度安排。图中的DBB(设计一招标一施工). TKY(交钥匙). DB(设计一施工). DBD(设计一施工一运行)和BOT(建设一运行一转交)等是大家所熟悉的合约形式。BOO(建设一拥有一运行)、DBOT(设计一施工一运行一转交)和BOOT(建设一拥有一运行一转交)等形式是BOT的变种。PP (parallel prime,并列第一)是美国在核电站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常用的和约形式。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一个建设项目被分解为不同的部分,由两个或多个施工企业承包,这些承包商分别接受业主或项目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管理,彼此之间不发生横向联系。

      上面所列出的各种合约形式具有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美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交易制度变迁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美国独立起到二战结束。美国独立初期,由于政府财力不足,向欧洲贷款也很困难,所以私人投资在美国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的私人融资与政府财政拨款的直接融资并存,形成了双轨制。据统计,从1789年到1933年经济大萧条爆发之前这段时间,90%的基础设施是以设计一施工一运行三位一体的方式进行的,其中60%的项目依靠私人融资。这些项目兼有DBO和BOT的性质。横贯美洲大陆的铁路和电报的特许经营是私人融资的著名案例。这种体制的效率高、交易成本低,但是设计与施工人员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再加上承包商自身设计力量的不足,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1875年前的一段时间里, “豆腐渣”大坝、桥梁坍塌等恶性事故屡屡发生,平均每年有25座桥梁坍塌。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从1893年开始在联邦政府的公共项目中实行设计与施工分离 (DBB)的合约方式,并在1926年的公共建筑法中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二阶段从二战结束到二十世纪80年代末。这个时期,美国的财力充足,政府有能力对公共项目直接投资。由于政府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独立的专业设计人员自身实力有了很大提高。因此,这个阶段建设交易制度以政府直接投资以及设计与施工的分离为主要特点,DBB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和约形式。这种方式对保证公共项目的质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又逐渐派生出庞大的官僚机构,提高了交易成本。此外,每年高达35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也使政府背上不小的负担。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高新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结构的变化,集设计与施工于一体的DB方式又重新受到重视,从1995年开始,以DB方式进行的项目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1999年对400家最大的承包商的统计表明,有62%的企业在建设项目中采用了DB方式。DBO和BOT等合约形式也在交通、污水处理等公共项目中重新得到广泛应用。

    3、日本建设交易制度: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博弈

      目前,日本共有58万家建筑承包商,其中排名前20、前60和前100位的总承包商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16.3% . 23.8%和26.9%,超级总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总承包商很少直接从事施工活动,施工任务几乎全部由分包商完成,总承包商委派项目经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以及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密切关系,进一步增强了在建筑业的地位。日本的传统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多数分包商在与总承包商的博弈中选择了合作。分包商十分注重保持并发展与总承包商的长期业务联系,实际上,这种合作关系确实能给他们带来利益。在“制造商一供应商”关系分析中,这种因长期合作产生的利益被称为“关系租金”(relational rent)。从整体上看,分包商在历史上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有91.5%的专业分包商愿意和某-个总承包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专业分包商组成的“协力会”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联系纽带。大多数分包商都是“协力会”的成员;每个总承包商都有与自己长期合作的“协力会”。技术含量越低,专业分包商对总承包商的依赖程度越高。调查表明,81.7%的总承包商在脚手架工程中使用自己“协力会”的成员。而在钢结构工程中,这个比例只有26.4%。

      在日本,私人项目和公共项目有不同的管理办法。私人项目主要采用总价包干(lump一sum)的和约形式,这种方法的基础是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信任关系。根据公共会计法,公共项目必须进行选择性招标(selective tender) .即邀请招标。公共项目交易制度的特点是:

      .根据官方价格指数确定的最高限价(ceiling price)。招投标过程中不对承包商的素质和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承包商是否中标,完全取决于投标价格。

      .过大的甲方权力。这是导致行贿受贿、私下交易等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

      .有利于超级总承包商的资质等级制度。根据1949年颁布的建筑交易法,承包商分为A. B. C.D.E五个资质等级。承包商的规模越大、年营业额越高,资质等级就越高,就越容易在大项目的竞争中取胜。

      .设计与施工分离。

      .对新技术的限制条款。为防止个别承包商垄断建设市场,在没有5个以上承包商同时提出使用的情况下,不允许某一个承包商在投标时独自提出使用某一项新技术或新工艺。

      .严重的地方保护。鹿儿岛隧道的盾构工程是一个典型案例。这项总长度仅为773米的工程在地方官员的干预下被肢解为11段,有19家承包商参加竞标。最后,当地的11家承包商瓜分了这项工程,再转手分包给一家专业公司,形成11个总承包商对一个分包商的“倒挂分包”(upper subcontracting)。这种现象在公共项目中并不少见,比如,从事路面

铺砌的大公司年营业额中的40%一70%是通过这种“倒挂分包”方式实现的,而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

      4、美日两国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历史经验

      建设交易制度是保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各国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建设交易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建设项目实施各方的关系,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增进合作,降低风险,减少交易费用,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反之,任何制度设计每个国家的制度变迁路径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建设交易制度。比如,美国和日本都是发达的资

本主义国家,但是它们的建设交易制度有很大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建设交易制度也是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发展的。如上所述,在二百多年的时间里,美国的建设交易制度经历了由合到分(从DBO和BOT到DBB),再由分到合(从DBB到DB.DBO和BOT)的变化,这个变化过程不是简单的重复或循环,而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

      美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建设交易制度变迁的二维空间。在设计和检验一个建设交易制度时,需要从融资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和间接融资)和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的聚合程度(完全分离、部分结合、完全结合)两个维度考虑问题。日本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尽管公共项目的建设交易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甲方权力过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招投标方式不利于技术进步等等,但是超级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不足。建设市场参与各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可以为大家带来共同的长远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建工学院/山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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